重庆男子陈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诉讼。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后,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8月的一天,陈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经过重庆市合川区某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下检查,现场经警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巡警支队)以陈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违法行为,对其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尿样的强制措施。经检测,陈某静脉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2023年9月,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陈某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其驾驶的系二轮电动自行车,即便案涉车辆系机动车,也应按照无证驾驶规定进行处罚,不应吊销其持有的A2机动车驾驶证,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合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申请了机动车注册登记,足以认定该车系机动车。陈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当场查获,且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陈某虽然取得了A2机动车驾驶证,但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并不包含普通二轮摩托车,其在此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部分群众对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理解偏差,错误地认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仅针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准驾车型。

该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明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并非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亦不是只针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准驾车型,只要持证人违法驾驶行为符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标准,持证人持有的任意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都将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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