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板栗园不对外开放,她跑来偷板栗掉沟里溺亡了,为什么要我赔33万?”山东日照,一女子带着孩子来到板栗园中偷摘板栗,在此过程中,因救掉入水沟中的孩子,女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板栗园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某在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子,丈夫平日负责在外打工挣钱,而陈某则在家照顾孩子打理日常家务,日子平淡而恬静。

事发当天因是周末,陈某便带着孩子来到家附近的山上爬山,待爬到半山腰时,陈某突然看见了眼前有一片板栗园,四周均是用砖块围起来的低矮围墙,其中有一段早已坍塌,徒步就可以进入。

陈某见状,便想要带孩子体验一番摘板栗的乐趣,再加上当时正是吃板栗的季节。

于是,陈某带着孩子在无视旁边挂着的“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的情况下进入了板栗园内。

随后,陈某便在板栗园中挑选板栗起来,没过一会儿,陈某便摘下了一大堆,且用随身携带和现场自制的工具准备将板栗剥出来。

在此过程中,陈某的孩子便独自一人在旁边玩耍,不亦乐乎。

突然,正在全神贯注剜板栗的陈某听到了孩子的求救声,陈某顺着声音的方向寻去,发现孩子掉入了旁边一个很深的水沟当中。

由于刚下过雨,水沟两侧也是非常湿滑,陈某跳进水中费尽全力将孩子托举了上去,然而,陈某本身也不会游泳,再加上为了救孩子体力消耗很大,由于也没有借力的地方,不一会儿陈某便力竭沉入了下去。

事后,板栗园园主闻声赶到并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但陈某还是最终未能抢救过来。

当陈某的丈夫在得知妻子离世的消息后,悲痛欲绝,其难以接受如此变故。遂一纸诉状将板栗园园主给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0000余元。

陈某的丈夫认为,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陈某之所以能够进入到板栗园中,系因板栗园主在知晓围起存在坍塌他人可能进入的情况下,未进行及时修缮。

2、涉事水沟存在风险安全隐患,而板栗园主未能在其周围加装护栏,最终导致自己的孩子落水的情况下,陈某加以施救溺亡。如果板栗园主能够在水沟周围加装护栏,或许能够避免该结果的发生。

对此,板栗园主则反驳到:对于自己的果园而言,属于私人财物,在四周设置“禁止采摘”警告牌的情况下,陈某依然入内采摘,该行为系盗窃。

此外,板栗园系属个人封闭区间,从不对外开放,所以也无须设计栏杆,换句话讲,如果不是陈某非法入内,如果陈某看好了孩子,又怎么发生如此祸端呢?

所以,板栗园主表示自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陈某的丈夫而言,丧妻之痛可以加以理解和同情,但就事论事,需要根据法律加以评判,而并非“谁死谁就有理”!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双方的说法是否会得到院方的支持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即板栗园主承担责任的前提系对陈某的死亡存在相应的过错。

本案中,对于陈某个人而言,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带着孩子非法进入板栗园内偷摘板栗。且未能在此过程中对孩子尽到监护职责。

在救助孩子过程中,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跳入水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又忽略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而径直跳入水中,最终导致了自己溺亡的结果发生。故陈某本人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板栗园主而言,虽其打理的板栗园并非营业公共场所,也无须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围墙坍塌后,未能及时加以修缮,进而导致陈某有机可乘,攀爬入内至此结果发生,板栗园主亦存在相应的过失,院方综合全案,认为其以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宜,也即需向陈某的丈夫支付58400元。

板栗园主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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