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首次印发的《四川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规定,18个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首次违法、主动整改、后果轻微等条件后,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清单包括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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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四川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明确了18个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和具体适用条件,涉及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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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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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企业合规性降低

除四川省以外,北京、深圳、南京等地都出台了“人力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明确企业违法用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企业不予以处罚。

1、北京:人力社保领域29项轻微违法事项可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轻微违法行为事项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多个事项。

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设定标准;

● 一年内无违反同一规定查处记录;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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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8类劳动监察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就业服务等领域8类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相关免罚条件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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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京:7类劳动监察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主要涉及劳动保障监察领域七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相关免罚条件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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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用人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合规的指导性建议。

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家还需关注人社部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该办法公布了7种行为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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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

除此之外,将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

而且《办法》规定,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