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陷泥潭】

债务人杨某某、吉某某系夫妻,为开办某酒店管理公司借款而负有大量债务。经诉讼、执行,吉某某、杨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积极采取措施,查明吉某某下落不明,杨某某已经死亡。二人除对某酒店管理公司出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多家法院共涉44起执行案件,标的总额高达33923966元,多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查,某酒店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吉某某认缴出资额90万元,杨某某认缴出资额10万元。某酒店管理公司因前期投入成本巨大,房屋建造完毕后未及经营即长期歇业,在其他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件。该公司土地、房产等相关资产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在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4767530元。因某酒店管理公司无有效的银行存款账户,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致使该笔款项存放于该案执行法院账户。

“我们都是年事已高的老年人,请法官万万帮助追回我们的养老钱。两个被执行人投资的酒店有资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处置完毕,案款就在账上,请法官想想办法吧。”年近七十的老杨多次来法院表达诉求。

【拨云见日见希望】

公司股东为债务人,股东只对公司享有股权,不能以公司资产作为责任财产清偿股东债务。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资产已经被处置变价为现金,而公司从未开业,没有账簿,也无继续经营的可能,拍卖股东出资无异于拍卖现金价值,潜在买受人还会顾虑公司自身存在的其他未知债务,拍卖股权不是第一选择。“执行转清算”,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

【一波三折再犯难】

问题又来了,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应自行清算,逾期未自行清算方能申请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某酒店管理公司欠缺解散事由,股东下落不明,又未知有其他债权人,如何启动清算程序,给法官提出了新的问题。

【司法建议找突破】

考虑到某酒店管理公司自开业后根本没有实际经营,是一个典型的睡眠企业,还占用大量社会资源,何不建议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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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研究制作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行司法建议,建议吊销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采纳该份司法建议。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吊销决定终于下达。

某酒店管理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杨某某、吉某某的债权人姚某某作为公司利害关系人,对某酒店管理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我院依法予以受理。

【府院联动解难题】

强制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反馈因处置公司不动产,后续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112万余元。立即与税务部门召开专项协调会,了解到因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建立账簿,无法反映土地使用权购置成本与房屋建造成本,不动产销售所得应全额计算所得税。我院遂协调、组织清算组咨询税务从业人员,指导清算组至有关职能部门查找土地使用权购置文件并测算不动产建造成本。经评估,公司处于实际亏损状态,无需缴纳所得税。经补充申报,仅补缴不动产交易税费45万余元。

【执清融合兑真金】

经过最终清算,公司剩余资产股东分配得4119624元。执行法官扣押了上述分配款后,协同各执行法院对杨某某、吉某某的债权人进行统一分配,对执行案款组织集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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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去世、吉某某躲债,本以为自己的债权实现没有任何希望,想不到这么多年过去了,竟然还能分配到钱,真是太意外了,高新法院真正把我们老百姓的事放在了心上,办事靠谱。衷心感谢高新法院!”债权人姚某某领到分配款后开心地说道。

这一系列案胜诉权益兑现过程中,高新法院有力发挥执行司法建议的功能,运用公司解散和清算规则将睡眠企业导入清算程序;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清算程序析出作为债务人的股东权益;强化府院联动,复原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优化缴税方案,最大化维护公司及其股东之债权人利益,这一系列案充分展示高新法院“为民办实事”的司法情怀和能动履职的司法理念。

撰稿 | 张士清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王 萌

审核 | 李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