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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百色一名家长反映,自家孩子左膝长骨瘤,在当地一家三甲医院做手术,却被错切右膝组织,相关消息引发关注。5月18日,医院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对6名负有管理责任和医疗责任人员给予撤销职务、暂停处方权、扣罚绩效工资等相应的处理。

听到此消息我们深感痛惜,医者仁心,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医疗事故都是出于过失导致,无心之失,可是年纪轻轻的小伙子未来的路可能会更为艰难,对他的身心健康亦感到担忧和同情,那么如何维护好自身权益弥补自身损失,本文从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划分,了解相关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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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生存在过错,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相关举证责任,患者主要证明:

  • ①相互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受到损害
  • 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 ③此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若发生如下情形则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具备以上三种情形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患者一般无需再对医疗方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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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的时候犯了错误导致合同并没有成立;让当事人遭受了损失或者是医方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如医方没有履行对患方的照顾、保护的职责使得患方人身受到损害,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权利根源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信任感。

违约责任。指的是双方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债务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患双方的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按照合同上的规定(主要是医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或许没有及时的抢救病患耽误了治疗的时间,或者是在治疗的过程中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等。

违反合同后义务的责任主要是双方医疗流程结束之后,应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事项,比如医方负通知、保密义务等。通知义务主要是指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服药方法计量,保密义务是指需要对患者隐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可故意张扬,若造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应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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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某建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石料公司货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涉货物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石料公司一直根据李某的要求持续向建材公司厂区送货,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出现“公司付款”“公司核算”等内容,故可以认定李某系以建材公司名义购买货物,属于职务行为。

  • 对于医疗事故在行政上的处理救济: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患者可以要求医疗科室负责人进行处理报告,并要求医院对患者进行通报、解释。也可以向当地卫生局反应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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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相关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分别为:

  • ①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 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③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 ④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王悠然律师提醒大家:

医疗机构和医生、护士每天面对数量庞大的就诊者亦颇为辛苦或许难免有所疏漏,患者本就受到疾病的摧残,身心健康亦受较大影响。

医患关系在当今社会也是较为紧张,我们还是呼吁互相理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当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也应勇于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捍卫自身利益,如此才符合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