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秀峰律师刑事辩护研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上述法条可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①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得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伪劣产品”如何鉴定?①产品的使用性能,只有使用性能明显降低或者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才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存有瑕疵的产品不应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②应以是否危及消费者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作为重要判断标准。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相应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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