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2004年,我国在汽车行业首次开启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标志着召回管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期间,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不断扩大至普通消费品。
案例聚焦:充电宝召回风波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向闵行区消保委反映,她购买的充电宝使用时有些“烫手”,近期又在新闻中了解到该型号充电宝即将被召回,不免感到胆战心惊,怀疑自己长期使用的产品是劣质商品。同时,刘女士表示自己不了解召回流程,购买凭证也已丢失,不知如何处理。
消保委迅速响应,首先建议刘女士立即停止使用该充电宝,并协助她确认产品型号、购买信息及召回详情。同时,经与企业沟通,企业主动承担责任,承诺为刘女士提供换货或全额退款服务,且无需购买凭证。这一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让刘女士心中的石头落了地。
召回制度的核心在于,生产者主动发现并纠正产品的缺陷,通过一系列补救措施(如警示标识更新、修理、更换、退货等),以降低或消除这些缺陷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这是一个基于技术认知局限而进行的自我完善的过程,与故意生产低劣产品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均对经营者(包括汽车制造商、食品生产者等)在发现其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时,应当承担的召回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第八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了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若经营者决定采取召回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同时,《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还赋予了消费者“建议权”,依据该规定,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在此,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各位消费者,若发现类似问题,例如儿童服饰的抽拉绳带过长可能在儿童活动时被夹住或缠绕导致窒息或死亡风险,不能盛装热饮的塑料水具缺少安全警示或标识过小可能导致烫伤时,都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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