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碧江法院审结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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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4 年 2 月 28 日晚上至29日凌晨,陆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福霖大厦某电竞酒店内容留向某、王某、黄某某、陈某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其中向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陆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陆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托咪酯为非巴比妥静脉短效催眠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极易让人形成依赖,严重影响滥用者个人健康及家庭和社会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的行为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尤其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惩处。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由于特定的心理特征,缺乏对毒品危害的基本认识,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诱惑。不少未成年人抱着好奇心理和“吸一口不要紧”的心态,走上了吸毒的道路。切记!“上头”电子烟不是烟!“上瘾”更“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