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熊孩子”就能为所欲为,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今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学习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作警醒。

案例简介

2023年初,某市某小区多名住户报警,称其存放于地下室的茅台酒、五粮液被盗。经调查,系王某等几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

王某、高某、李某等人在某平台看到撬车库盗窃高档酒水短视频,遂萌生采用此种手法作案谋取利益的想法。2022年底,王某、高某、李某伙同许某、刘某、姜某及未满16周岁的魏某等人多次到某小区盗窃茅台、五粮液等酒水。其作案目标地点多为高档小区车库,时间选在凌晨,几人先使用工具将车库卷帘门撬开,往外搬酒,得手后联系卖家销赃,最后几人进行分赃。

经查,王某等人共作案8起,其中王某共参与盗窃6次,销赃价值共计130000元;高某共参与盗窃5次,销赃价值共计75000元;李某共参与盗窃4次,销赃价值共计95000元;许某共参与盗窃2次,销赃价值共计100000元;刘某、姜某各参与盗窃1次,销赃价值共计45000元。

本案由被害人报案至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后以涉嫌盗窃罪提请审查逮捕。审查逮捕阶段,案件承办人与6名嫌疑人家长充分沟通,向其讲明认罪认罚、赔偿和解的法律后果,多次与被害人沟通,了解多名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在此基础上,与被害人及嫌疑人家属双方多次沟通交流,最终促成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6名犯罪嫌疑人也因家人为取得被害人谅解所做的各种工作,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也更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积极认罪、悔罪。最终检察院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没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不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充分考虑到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许某、刘某、姜某的参与程度、所起作用,分别对许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刘某、姜某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起主要作用的王某、高某、李某提起公诉,对参与盗窃的不满16周岁的魏某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李某、许某多次参与盗窃,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刘某、姜某参与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涉嫌盗窃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对参与盗窃的不满16周岁的魏某正是基于这一点,没有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全面了解几名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检察机关委托社工组织围绕其成长生活轨迹,以及家庭监护情况分别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几名嫌疑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年龄较小,受教育时间短,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第二是部分嫌疑人性格比较内向,与父母、老师、同学平时沟通少,致使其产生很多偏激的想法;第三是部分嫌疑人由于家长溺爱,形成爱慕虚荣、不计后果的性格。

广大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予追究,放任不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相结合,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刑。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当注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关心和沟通,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健康成长,成为栋梁之材。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避免因孩子闯祸而担责,同时也呼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携手关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提醒广大居民,要增强防盗意识,车库一定要锁好,尽量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库,同时做好防盗措施,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车库内财物被盗,无论金额大小一定要及时报警,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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