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关村商城二期-3项目2#楼西侧艺术雨棚工 程“3·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3月23日9时20分许,位于昌平区史各庄街道中关村商城二期-3项目2#楼西侧艺术雨棚工程(以下简称:艺术雨棚工程),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雨棚顶部安装钢化玻璃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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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单位:

建设单位: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天津尚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中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3月23日6时30分许,工长刘*月带领胡*华、刘*豹、薛*超、梁*业、朱*宝、张*强6名作业人员到2#商务楼西侧,安装艺术雨棚西南角的金属副框及钢化玻璃。

8时30分许,胡*华、刘*豹、薛*超、梁*业等人将艺术雨棚西南角金属副框安装完成。刘*月安排作业人员继续安装西南角钢化玻璃后,离开施工现场去购买工具。

9时20分许,刘*豹3人俯身安装第8块钢化玻璃时,胡*华从生命大绳上摘下安全绳向北行走过程中不慎踩空坠落至艺术雨棚下方的台阶上。

事故发生后,张*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中星联丰建设公司安全员张*晨赶到现场后将现场设置警戒线等待救援。9时40分许,120到达了现场,医护人员将胡*华送往北大国际医院抢救。10时许,医护人员确认胡*华已无生命体征。

艺术雨棚钢结构长度47.2m,北面宽度24.8m,南面宽度14m,从北向南渐变,高度11.8m。雨棚钢结构在加工厂分段加工后,运到现场拼接吊装组装而成。雨棚通过五根钢结构圆柱,每个圆柱在7m标高位置分成3个钢结构斜撑。作业人员通过雨棚西侧楼梯平台上到雨棚上,雨棚上布置安全生命大绳,间距2m,生命大绳东西方向布置,从北向南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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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雨棚及人员位置俯视图

死者胡*华头朝南,脚朝北,身体趴在楼梯台阶上,安全帽掉落,头部出血,身上佩戴着安全带。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胡*华从钢架上坠落时,安全帽碰到钢架后飞落,身体倾斜倒立,头部向下坠落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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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坠落正视图

事故直接原因:

胡*华安装玻璃行走过程未将安全带系在生命大绳上导致其高处坠落。

事故间接原因:

1.江苏中南建筑公司,一是未督促中星联丰建设公司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5.2.1 条,“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规定,在艺术雨棚下方设置水平安全防护网;二是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未采取暂停施工强制措施;三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艺术雨棚安装玻璃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2.中星联丰建设公司,一是未对胡*华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刘*豹、薛*超等人直接下发答案进行考试,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5.2.1 条,“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规定,在艺术雨棚下方设置水平安全防护网;三是未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3.0.5 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双钩安全带,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四是未执行监理通知:“在艺术雨棚施工平台应满铺脚手板且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护”的要求,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冒险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1.毛*忠,江苏中南建筑公司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涛,中星联丰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韩*栋,中星联丰建设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晨,中星联丰建设公司项目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石*宇,天津尚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常*,中城建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1.江苏中南建筑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艺术雨棚施工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江苏中南建筑公司罚款50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丁*,江苏中南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丁*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40%的行政处罚。

3.中星联丰建设公司,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艺术雨棚施工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中星联丰建设公司罚款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陈*东,中星联丰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陈*东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

5.王*军,中城建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未检查监督艺术雨棚玻璃安装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八),建议区应急局给予王*军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6.韩*永,中城建监理公司项目总监代表,在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以及下发“关于操作平台满铺脚手板”监理通知的情况下,未制止中星联丰建设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八),建议区应急局给予韩*永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7.常*,中城建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在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以及下发“关于操作平台满铺脚手板”监理通知的情况下,未制止中星联丰建设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八),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常*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8.石*宇,天津尚真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检查艺术雨棚玻璃安装的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八),建议区应急局给予石*宇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