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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需要明确新旧利率上限的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的条件及方式等,这是一个原则简单但实操复杂的难题。最高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两次修正,并发布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然而实践中,在确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时,相关概念仍然容易发生混淆。

司法解释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实践在利率保护标准的适用上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中的“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当事人起诉当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该观点系对法条的片面解释,存在如下问题:1.借款利率的上限完全受制于原告的起诉时间,令被告难以对利息上限产生合理预期。2.无法合理解释条文不直接表述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区分情况处理:(1)若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2)若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不存在LPR,按LPR首次发布日(2019年8月20日)或者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该观点虽然意识到根据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分别设置利率上限的合理性,但对于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率上限,径行适用LPR首次发布日或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发布,上述问题亦有了官方标准答案,该理解与适用445载明“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指本规定第25条等条文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至2020820日期间的,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

笔者认为

因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适用不同时点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有其自身逻辑基础:若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后(含当日)此时LPR已经发布,故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时,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更符合当时的利率水平;若合同成立于2019820日之前(不含当日),此时LPR尚未发布,难以期待合同双方以LPR值作为约定借款利率的参考,故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时,不论是以LPR首次发布日或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利率上限,均欠缺合理性。但是,随着LPR的持续下降,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时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既督促了出借人及时主张权利,又有利于借款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以下思维导图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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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附标准借条范本:

借条范本⑴

为做生意之故⑵,今收到⑶张三⑷(身份证号:34222……)⑸以现金⑹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⑺,借期伍个月⑻,月利率1%(佰分之壹)⑼,贰零贰壹年陆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⑽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⑾

借款人:李四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⒀

借款人:李四媳妇⒁

身份证号:⒂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贰零贰壹年壹月壹日⒃

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

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

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4、已婚借款的要配偶签字按捺手印,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

15、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出借人,避免后期诉讼到派出所调取身份证信息。

16、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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