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华坪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审理的

自食品行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出台,对打击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催生了一批借“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立法初衷,还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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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在被告华坪县某鲜果店购买了名称为“1573”的产品2盒,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1500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原告在华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进行了投诉,并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500元并赔偿原告15,000元。

法院审理

华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华坪县某鲜果店购买名称为“1573”的产品的事实成立,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华坪县某鲜果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李某要求退还购物款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中,从原告李某购买商品的种类、次数、数量,结合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数量情况分析,原告李某购买商品的目的是通过投诉举报及诉讼等方式牟取经济利益而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原告李某及其亲属在同一天内,向多家店铺购入同一类型商品,后迅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及在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结合原告李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随身携带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其与普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该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因此,原告李某的购买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特征,故其要求按照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经华坪县人民法院一审、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由被告华坪县某鲜果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还原告李某货款15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是通过投诉举报及诉讼等方式牟取经济利益而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该类群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权威,故其不合理的主张不应在诉讼中得到支持。

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群策群力,作为商家我们应诚信生产经营,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当理性维权、合法主张诉求,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