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拆迁的时候挺顺,但办安置房入住手续的时候刘先生傻眼了。开发商说:您得再补129万差价,不补钱不给钥匙。当初的拆迁协议上可没说要补钱呀!而且刘先生只是一名普通退休工人,哪儿来那么多钱!这下可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刘先生就是个普通退休工人,这一百多万可不是小数。他只好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在京康律师的帮助下起诉了市征收办。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就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具体事宜所达成的行政契约。本案中,原“一拆两改”指挥部(其职能后由市征收办行使)与刘先生达成的安置协议,系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刘先生达成的契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

法院判决: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市征收办擅自提高王先生房屋补差价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刘先生要求依协议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市征收办应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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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补偿安置协议系原“一拆两改”指挥部为改善旧居住区居民生活环境的公共利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刘先生协商订立的。该协议的主体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可以刘先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协议进行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而本案协议为行政协议,其目的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行政协议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

市征收办在协议生效后,未对房屋差价款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也未与王先生达成补充协议,更没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指挥、监督,通知刘先生补交房屋差价款的履行方式,因此刘先生不应承担未按约定时间补交房屋差价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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