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涉及到人物:

总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

包工头:梁欣

包工头:赵武

包工头:钟勇

农民工:李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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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违法转包的工程】

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该项目的总包单位。

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中的水暖工程分包给了梁欣个人,

梁欣将水暖工程转包给了赵武,

赵武又将水暖工程转包给了钟勇,

钟勇雇佣李保田从事水暖工作,工资由钟勇支付,按月结算工资。

李保田在工作时,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3天。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全部李保田自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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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田,医疗费用应该找谁赔呢?

钟勇雇用李保田的,每个月都是钟勇给他发工资,该找钟勇赔钱没有问题。但是钟勇是个人包工头,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是花费大把时间和精力赢了官司,但最后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百忙一场。

如何突破困局呢?

咨询了法律人士,李保田一纸诉状将总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告了。

李保田和总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总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领取过工资,更没有接受过总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的管理,现在告总包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能告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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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行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必须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之后,才可以去法院起诉。

李保田诉至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保田与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保田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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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一审判决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虽是白山市达林大厦工程的承建施工单位,

该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后,最终由钟勇雇佣李保田在达林大厦水暖工程中从事水暖工作,李保田的工资亦由钟勇支付。

李保田虽在该工地从事水暖工作,但是不受到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管理,缺乏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

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与被告李保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李保田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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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二审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该工程经过层层转包,除了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其他的转包的都是个人,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确认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与李保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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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天地仁德公司建筑公司与李保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总结

李保田的胜诉,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发包、转包行为,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认定总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拟制的劳动关系的,有利于实现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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