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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普法微课堂丨第五十八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典”不一样

今年5月,《民法典》颁布实施满四周年。民法典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立法的集大成者,不仅调整着基础性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也规范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突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接下来,这期法博士普法微课堂就让我们一起重温《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感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真的有“典”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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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格式合同”不公平 企业维权遇难题

不少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多多少少可能遇到过这样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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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尚处在发展初期,制度、合同还不完善,采购物品时,使用的都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当出现问题扯皮了,公司负责人才发现,合同里面有很多对公司不利的内容。

针对格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例二:

火锅底料遇“李鬼”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除了常见的“格式合同”引发的纠纷外,“知识产权”被侵害,也让一些小微企业经营者感到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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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成都的一个老板遇到了“李鬼”。他发现有一家公司未经允许,就山寨了他们品牌的牛油火锅底料,销往全国各地,获利达26万余元。虽然使用者放大了字体,但普通消费者根本就不会注意,也很难辨别。

《民法典》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列举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专有权利的客体,该条款奠定了知识产权在民法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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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哪些与营商活动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遵循着“民商合一”的法律传统,兼收并蓄了大量的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制度。

总则编中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即吸收了商法中以营利性作为界定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明确了营利法人的商事主体地位。

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类型兼具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属性,构成了商事活动契约安排的核心框架,有效指导和规范着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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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民法典》为各类经营主体打造了稳定透明公开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于经营活动中的产权保护、公平平等、交易安全、诚实守信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产权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公平平等/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交易安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诚实守信/《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于经营主体而言,从权利的平等保护到交易的安全便捷,从人格尊严的维护到创新成果的运用,民法典都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现实中,需要针对当前营商环境领域的一些痛点难点,从民法典中“抓药开方”,进一步加强实际经济生活中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主办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司法厅

承办单位:封面新闻

法律顾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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