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中

有些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却心存侥幸

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

拒不履行义务

最终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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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拖欠18000元想赖账?拘!

潘某与莫某萍民间借贷纠纷,莫某萍拖欠潘某人民币18000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多次与莫某萍沟通联系,其佯装“积极态度”与法院周旋,实际毫无偿还债务的诚意。在多次传唤莫某萍,其均以人在外地为由拒不到场后,执行干警果断出击前往鹿寨,将刚回家不久的莫某萍“逮个正着”。经释法无果后,金秀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15日的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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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有钱做生意却拖欠28000元不还?拘!

蒋某某涉及多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月15日,金秀法院执行局接到举报电话了解到蒋某某行踪,立即赶赴桂林,依法将蒋某某传唤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通过现场查看蒋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显示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期间蒋某某每月收入均在2万元以上,但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蒋某某辩称钱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和家庭生活开支。经多次沟通,蒋某某仍拒不履行,金秀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15日的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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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

企图通过“躲、赖、逃”等方式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可行!

文/冉川东

编/吴丽君

校/梁霞娜

审/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