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和朋友聚会时认识了一女子,当晚就带着女子去开了房,不料,正当两人准备步入正题时,遇到了民警查房,警方以男子嫖娼为由对其罚款500元,男子不服称双方是耍朋友,系一夜情关系,随后,男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一个周末的晚上,男子奚某与朋友在一家热闹的餐厅聚会,觥筹交错间,认识了一个女子刘某。酒过三巡,彼此在欢声笑语中逐渐熟络起来。夜色渐深,聚会接近尾声,奚某心生一丝冲动,决定邀约刘某继续度过这个愉快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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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两三点,两人步入了一家酒店。迅速办理了入住手续,进入房间后,先后洗了澡,氛围逐渐升温。就在奚某满心期待的时刻,刚好遇到查房,这也打破了房间内的暧昧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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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奚某的行为涉嫌嫖娼,并当场对其进行了500元的罚款处理。奚某愤怒且不服,声称自己和刘某只是临时起意,互相有好感才会决定共度一夜,不涉及任何金钱交易,更不存在所谓的卖淫嫖娼行为。

奚某告至法庭,他认为,既然双方没有金钱往来,行为应当属于正常的成年男女之间的一夜情关系,完全不触犯法律。

更令他不满的是,警方在进入房间时并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随后在询问笔录中,他始终否认自己有嫖娼行为。在醉酒且疲惫不堪的状态下,警方采取的手段使得他在未清醒的情况下签署了笔录,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7、5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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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双方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谈好价钱或已支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时,才构成卖淫嫖娼行为。而在本案中,警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要件,奚某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嫖娼,罚款处罚也应当撤销。

不过,警方对奚某的辩解并不买账。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奚某与刘某并非在聚会上偶然相识,而是通过第三人介绍认识。奚某明知刘某的身份,并知晓事后需支付500元至600元的费用,仍选择与其前往酒店。警方在现场查获的证据表明,奚某与刘某在事前已达成有偿行为的默契,在主观上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

对此,有律师分析,两人虽尚未发生关系,但二人的行为符合公复字〔2003〕5号批复中对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可以按卖淫嫖娼依法处理的指导意见。

但还是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嫖娼犯法,可包养却不犯法呢?

其实说起来,这两者还是有比较大区别的,从定义来说,包养通常指一种长期的经济支持和性关系。包养关系中的双方往往有一个持续的协议,包含经济支持(如金钱、房产、礼物等)和陪伴、性行为等。这样的关系更像是双方达成的私人协议,类似于某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或伴侣关系。

嫖娼则是短期的性交易,通常以单次或几次性行为为交换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嫖娼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直接的性交易,性质更为明确。

在法律界定上,嫖娼被明确界定为非法,因为它直接涉及到短期的性交易行为,容易引发性病传播、社会治安等问题。

包养则因为其长期性和复杂性,难以明确界定为单纯的性交易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往往没有明确的违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