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应该是和睦的避风港,但现实中,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乃至于暴力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更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13日,贵州遵义市湄潭县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家暴引起的妻子杀死丈夫的案例,妻子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同时其丈夫曾某作为施暴人,对本案引发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冯某的行为“情节较轻”,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014年,冯某与曾某再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然而。自2018年起,曾某酒后长期辱骂、殴打冯某,冯某一直选择忍让,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有关组织反映。这之后双方还曾因为冯某娘家的土地赔偿款而发生争执,曾某借此多次打骂冯某。2023年11月17日晚,曾某在外饮酒后回到家中,再次与冯某发生争吵并打骂冯某,还威胁她不去娘家把赔偿款拿来,就要对其娘家行凶。

当晚,等曾某睡着后,冯某想到丈夫的威胁,决定杀死丈夫。次日凌晨3时许,冯某起身拿起楼梯间劈柴用的斧头,走到二楼卧室,用斧头砸击丈夫头部致其死亡。之后,冯某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自首。案发后,曾某女儿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愿意原谅冯某的行为,并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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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被害人曾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案发当天,冯某在再次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及杀人威胁后,最终不堪忍受,手持斧头击打曾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冯某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被害人作为施暴人对本案引发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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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

结合本案冯某采取的作案手段,对其行为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

湄潭县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自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以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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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 “情节较轻”。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