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

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

茅某组织卖淫不起诉复议复核案

记者注意到,

案例一

明确,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先后三次将谢某在单位门口种植的十六盆多肉植物拿回家中,经鉴定,共计价值98元。朱某到案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虽涉嫌多次盗窃,但其盗窃对象价值微小,案发后主动归还被盗财物,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遂作出不批捕决定。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认为朱某多次盗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不批捕决定错误,且容易模糊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导致实践中不易执行。于是先后向五华区检察院提出复议,向昆明市检察院提请复核。

在复核阶段,昆明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意在惩处惯犯惯偷,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多次盗窃”就一律作为犯罪惩处。对“多次盗窃”的,可以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如具有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的,以盗窃为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多次盗窃的,多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财物等情形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诉。对于虽然多次盗窃,但行为人如朱某这样属于贪图小利、顺手牵羊,盗窃少量财物、价值较小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昆明市检察院决定维持不批捕复议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并当面释法说理。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撤销刑事案件,

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朱某此前已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日期。

案例二明确,

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案例三明确,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案例四明确,

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上级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通过复议复核程序防错纠偏、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