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盛晨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在送餐中受伤获偿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案件。

张先生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每天在平台接单派送,平台企业为张先生缴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一天下午,张先生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张先生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先生构成伤残八级。

事发后,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向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余元。平台企业向张先生支付了5000余元的生活保障费。

张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平台企业应按工伤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与平台企业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

平台企业认为,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与张先生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张先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职业伤害而非工伤,公司已经按照职业伤害保障要求支付了生活保障费,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并未被认定为工伤,他主张工伤项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缺乏依据;张先生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由平台企业支付生活保障费而非停工留薪期工资,平台企业支付张先生的生活保障费计算天数有误,经核算应补足差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平台企业补足张先生生活保障费差额800余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山区法院法官介绍,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就业群体创设的新型保障制度,目的是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基本权益,发挥社会保险优势,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2021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同时,明确指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本案中,平台企业为张先生缴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并为张先生申请了职业伤害确认,故张先生应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非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表示,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多个平台注册接单的,平台企业均应当为其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职业伤害保障的平台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平台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新业态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职业伤害保障。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六种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分别是: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同时也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符合前款的规定,但是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

法官提醒,若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遇事故伤害,可保存就医票据,到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伤害认定和致残等级鉴定,方便快捷地享受职业伤害保障。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