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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徐小槌说法

近年来,随着一些数字谐音梗的出现,人们将很多数字赋予了爱的含义,比如“1314”代表“一生一世”,“520”代表“我爱你”。为了表达爱意,情侣双方也会在彼此的生日和情人节等特殊时间节点通过转账增进感情,那么这些转账,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一旦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呢?

基本案情

01

2022年4月,大壮和小美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相遇,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

两个人情投意合,相处融洽,同居生活期间,大壮在生日、新年、情人节等特殊时间节点多次以“5200”、“1314”、“9999”等数额向小美转账,累计207161余元。

2023年5月,大壮和小美开始商量订婚事宜,大壮向小美转账20000元,用于订婚仪式礼品、宴请费用的支出,又为小美购置了价值35731余元的“五金”,并在订婚当天给付彩礼188000元。不久后小美怀孕,然而两个月后,小美因身体原因意外流产,两人相处中的矛盾也开始凸显,吵架和互相的指责慢慢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生活,感情消磨殆尽,两人决定分手。大壮将小美诉至沛县法院,要求返还各类转账及订婚彩礼费用等合计410000余元。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给付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向被告转账及现金给付款项合计414961.41元,均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故要求被告全部返还。但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举证,双方于2023年7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场给付彩礼现金及五金,而彩礼系以缔约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姻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及贵重物品,因而原告实际给付彩礼的价值应为223731.3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订婚期间向被告转账的20000元系彩礼的意见,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自认这是用于订婚仪式及宴请费用的支出,故可以认定该款不属于彩礼。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余转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有多笔在节日、生日等特殊节点给付的款项,不属于彩礼。原告主张的其余转账记录均系双方在同居、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结合原告数次转账之间的时间跨度及日常生活消费水平,被告主张该多笔款项已用于同居生活共同消费支出具有合理性,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不能认定为彩礼,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给付的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16个月,期间被告经历怀孕、流产,给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且在被告流产未满月、尚未搬出同居房屋的情形下,原告更改同居房屋密码并拿走“五金”,使得双方矛盾扩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故被告应当返还的彩礼应当根据给付的数额、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等综合确定,且原告自认“五金”在自己手里,那么彩礼实际数额为188000元,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

法官说法

03

情侣之间经常发生财务往来,或表达爱意,或承担共同花费,而在一些特殊时间或用代表特殊意义金额给对方的转账,表达感情的意义非常明显,法律上一般认为是赠与。除此之外,为增进感情一方支出用于约会、游玩、租房、日常礼物等开销,也大多被认为是赠与。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互发红包等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注意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或筹码。表达爱意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情侣之间在发生转账等经济往来时,可以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万一产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供稿:贺雪 毛媛媛

来源: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