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一直忍让不敢报案和提出离婚。当再次遭受暴力和威胁后,不堪忍受的她持斧头击打丈夫致其死亡。5月13日,贵州遵义市湄潭县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同时其丈夫作为施暴人,对本案引发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冯某的行为“情节较轻”,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据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2014年,冯某与曾某再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自2018年起,曾某酒后长期辱骂、殴打冯某,冯某一直选择忍让,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有关组织反映。期间,曾某还要求冯某回娘家分土地赔偿款。冯某不愿意,曾某借此多次打骂冯某,并威胁杀害冯某娘家全家。2023年11月17日晚,曾某在外饮酒后回到家中,再次与冯某发生争吵并打骂冯某,还威胁她不去娘家把赔偿款拿来,就要对其娘家行凶。

当晚,等曾某睡着后,冯某下楼冷敷被打肿的左脸,想到丈夫的威胁,决定杀死丈夫。次日凌晨3时许,冯某起身拿起楼梯间劈柴用的斧头,走到二楼卧室,用斧头砸击丈夫头部致其死亡。之后,冯某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自首。案发后,曾某女儿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愿意原谅冯某的行为,并不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被害人曾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长期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因其性格软弱、两个女儿年幼、顾忌曾某的行凶报复等多方原因,一直忍让不敢报案和提出离婚。案发当天,冯某在再次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及杀人威胁后,最终不堪忍受,手持斧头击打曾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冯某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被害人作为施暴人对本案引发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结合本案冯某采取的作案手段,对其行为依法认定为“情节较轻”。

湄潭县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自首、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以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肖诗楠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