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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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以及情节严重三个要素。

如果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是否构成拒执罪?

关于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转移”财产行为应当理解为仅限于裁判生效之后,不应当扩大解释至包括裁判生效之前。

由于行为人在生效裁判之前并不丧失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因此去诉前或诉中处分财产不构成拒执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拒执罪立法解释明确将“转移”财产行为确定为拒执罪的情形之一,并没有排除裁判生效之前的“转移”财产行为。

因此,只要当事人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执行,即使是在判决前转移财产,但转移行为持续至执行阶段仍未纠正,在判决生效后仍然隐瞒财产,使得判决无法执行的,仍应构成拒执罪。

要判断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持续到执行阶段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等因素和以下几个方面:

1.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被执行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故意转移、隐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情节严重

从(2023)云03刑终253号(2018)新40刑终54号(2020)浙08刑终20号(2021)湘07刑终234号等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拒执罪时,会考虑行为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

3.证据确凿

如(2021)辽刑申46号(2020)辽02刑申110号(2020)湘11刑终307号和(2019)粤01刑终1851号所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审查证据,包括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法院执行卷宗等书证,以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支持判定拒执罪。

4.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是否履行了义务

在某些案例中,如(2018)赣01刑终740号所述,如果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如交纳了执行款和执行费,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如(2020)闽05刑终529号中提到的转移财产金额达到执行标的金额30%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则不适用缓刑。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且通过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责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且情节严重,则很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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