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冤吗?辽宁大连,初二男生和初三学姐谈恋爱,在学校操场牵手拥抱被老师撞见。老师向校主任反映,主任当着同学的面狠狠教育了男生一顿,结果男生觉得丢了面子,从学校 5 楼跳下,导致十级伤残!于是家长起诉学校索赔 36 万!

(案例来源:辽宁大连中院)

小于虽然只有 14 岁,但身高已经有 1 米 8,而且长相帅气,在学校被称为“校草”!

而初三学姐和小于互相钦慕,两人在学校谈起了恋爱。

这天早上 6 点 40 分,小于就和学姐一起去操场牵手散步,还互相拥抱,显得很是亲昵甜蜜。

而宋老师也来操场锻炼,发现两人早恋,立刻将情况反映给学校管德育的王主任。

王主任认为,如果不及时对小于进行批判教育,一旦他把女生的肚子搞大了,孩子家长也要起诉学校和老师,所以他决定“以绝后患”,让两人分手!

于是,王主任在小于上体育课的时候,来到操场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狠狠批评了小于一顿,还让小于回去写一份深刻检讨,在全校晨会的时候上去念。

小于很爱面子,而王主任在大家面前批评他,让他感觉很丢脸。回到教室以后,竟然一时想不开,从学校五楼的卫生间跳了下去!

当时,全校轰动!

幸好小于坠落的位置是草坪,加上他是腿先着地,所以命保住了,但却造成了十级伤残!

事情在学校里发生,学校没有推卸责任,垫付了小于的医药费!

但小于父母认为王主任的教育方式不妥,伤害了小于的自尊心,才造成小于跳楼的结果,所以要求学校再额外赔偿 36 万!

其中10万元是伤残赔偿金、还有精神损失费10 万和后续治疗费10多 万!

而小于父母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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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被起诉后,认为他们很冤枉。学生早恋,老师发现及时劝阻是老师的职责,小于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差,不能过度追究老师的责任,否则以后老师发现类似问题,就会思前顾后不敢教育,酿成大错由谁承担!

而且事情发生后,他们已经主动垫付了医药费,其他的费用不应该再让他们赔偿。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审理认为,王主任教育小于虽然没有错,但错在他的方式不对!

他应该私下把小于叫到办公室里去谈话,而不是当着众人的面直接批评,这样伤及了小于的自尊心,导致小于跳楼。

而且,事情在学校发生,老师没有及时发现阻止,所以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小于已年满14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身违反学校规定,性格偏激,需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司法鉴定证明,小于后续不用再接受治疗,所以对小于父母主张的后续 10 万的治疗费不予支持。

最终,审法判决学校承担40%责任,小于承担60%责任。

因为学校前期已经垫付了医药费,所以学校还应赔偿小于父母5万余元!

小于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在大庭广众之下都敢牵手,为什么连老师的一点批评就接受不了?这还算胆小?还顾面子?牵手时怎么不怕人家笑话?

也有网友说,牵手时对外人的目光感觉是羡慕嫉妒恨,觉得自己有本事。批评时对外人的目光感觉是奇耻大辱!这是从小被家里供着长大的,没有是非道德观,我行我素不敢面对别人的批评,主要责任在家庭!

还有网友说,小孩在学校明目张胆牵手谈恋爱,老师却要偷偷摸摸批评学生,背后批评能起到警示作用吗?这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公正”,以后老师还怎么敢教育学生,不能批评学生的教育是什么教育?

我觉得老师确实很难做!以后学生无论怎样违纪违规,老师要等到事情完全发生完后再轻声细气地叫到大家都看不到的地方偷偷摸摸地指出和进行教育是吗?这要把学校教育往绝路上逼吗?

按照这样下去,以后早恋通知家长即可,不要干预,以免引火烧身!老师只要做到这些就仁至义尽!

因为现在的学生心理素质真的很脆弱,打不得骂不得,跟以前完全不一样!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