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重大疑难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当事人需要解决的绝不仅仅是单一的民事问题或者刑事问题,往往需要应付复杂的各种纠纷、诉讼,他们需要的并不是单一的辩护或者民事应诉方案,而是该复杂案件的整体应对方案。刑事与民事相互影响,需要整体性的解决、应对方案。

在温某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挪用资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上市公司正在破产重整阶段,刑事案件则在尚未审结,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民事案件正在审理阶段、众多融资贷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也正在审理阶段。涉案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就同时面临非常复杂的刑民交叉纠纷,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案件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其一,在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民事案件应诉方面,操纵证券市场的账户和金额不属于证券索赔的范围,应当剔除。且刑民交叉案件可以考虑相关民事诉讼的中止审理。操 纵证券市场的刑事案件,将会严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所以,从事实看,刑事案件确实已经影响到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具备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刑事案件影响民事案件的情况,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就可能考虑申请中止审理。

其二,在刑事辩护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他希望通过资产变现,用于归还被挪用的款项,以尽量减轻刑事处罚。而一旦民事案件处理比较快,民事判决后,法院将迅速执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产拍卖,用于偿还给债权人(投资人)。那么,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产就被民事法院处置,就没有多余资产可以归还挪用资金,刑事案件就缺少从轻处罚的筹码。可见,民事诉讼的进度、赔偿金额、执行情况无疑直接影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期。

其三,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对该案件的整体解决也可能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为涉案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无法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下一个审计年度不能出具“无保留审计报告”,就面临退市风险,一旦退市,公司将很可能无法顺利重整通过。因此,如果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就意味着无法确定上市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赔偿额(债权额),重整程序可能 受阻 。一旦重整失败,上市公司将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贬损,也就将失去谈判的筹码。因此,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虽然在民事法律层面有理有据、单纯对于刑事案件辩护而言也有一定益处,但上市公司的重整都不利的,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对的复杂纠纷整体解决是不利的。

可见,本案纠纷的处理,必须予以刑民统筹。综合来看,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无疑是比较糟糕的选择。最佳的选择是在民事案件中要求法院调取操纵证券市场的相关账户及相关交易数据,并对恶意操纵的交易金额予以扣除,民事案件则继续审理,尽快做出判决,帮助上市公司通过重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