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房住不炒”的原则,坚持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以首套房贷款优先于二套房贷款,提取优先于贷款,租房优先于购房为政策导向,发挥住房公积金重点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的作用,落实《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州住管委发〔2024〕1号)文件精神,2024年4月24日,经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补充规定》向广大缴存人公开如下: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州住管委发〔2024〕1号)文件精神,按照“房住不炒”定位,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房认贷的定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建房)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管理部按照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建房地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全国范围内),作为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执行标准。

1.借款人家庭在购建房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借款人家庭在购建房地,无房屋登记信息且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有一套房屋登记信息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有一套房屋登记信息且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均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借款人家庭在购建房地有二套(含)以上房屋登记信息或有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在州内购建房均可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州内缴存人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州内缴存人或异地缴存人的,最高可贷额度为45万元。

可贷额度=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年限×家庭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及购房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首套房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购房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购房首付比例为30%。

第八条 贷款流程及审批时限。

1.贷款流程。贷款申请→受理初审→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

2.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1个工作日。

第九条 贷款担保。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借款人自贷款审批完成之日起,家庭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贷款结清后方可解押。

第十条 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即对冲还贷。

2.个人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管理部与受委托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受委托银行通过借款人的工资账户或开立的还款帐户按月直接扣划,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经管理部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州金管发〔2019〕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州住管委发〔2024〕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病出现生活困难的支持力度,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病提取对象及条件

1.提取对象。职工本人和配偶。

2.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第三条 大病提取时限及额度

符合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在大病发生后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近24个月以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再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条 大病提取材料

办理大病提取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银行卡原件。

(三)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如果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费用结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大病提取程序

符合大病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前台审核;

(三)管理部审批。

(四)办理支付手续。经审查符合提取的,管理部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细则 》(州金管发〔2019〕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州住管委发〔2024〕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对《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细则 》(州金管发〔2019〕1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租房提取对象。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房,可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条 租房提取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予以认定。

提供工作地无房证明(以县市区规划范围为准)。

第四条 租房提取的方式。无房户如需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年均向中心申报一次,按月办理提取业务(即按年申报、按月提取)。

第五条 提取额度及时限。租房提取额度依据各县(市、区)不动产中心提供的租房价格按年确定提取标准。自申请之日起连续提取12个月,12个月后提取终止。再次提取需重新申报。

第六条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工作地无房证明。

第七条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供必备资料 →前台审核→管理部主任审批→按月提取。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细则》(州金管〔2019〕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来源:湘西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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