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同市文兴路由北向南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