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21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定亲并给付被告定亲彩礼88000元及戒指一枚。后2021年7月30日被告和原告提出分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及戒指。

河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认可收到了定婚彩礼88000元,只认可38000元,媒人证人证言证实的彩礼数额与原告支付8.8万元的事实相互佐证,故依法确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及戒指一枚。原告与被告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结合被告在二人交往过程中因怀孕进行了流产,其身心受到一定损害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1600元及戒指一枚,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以上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为缔约婚姻关系,男方按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彩礼,该彩礼的性质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当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时赠与方可撤销赠予,并要求返还财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三)……。”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本案中法官结合被告怀孕并流产情节,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大部分彩礼及戒指一枚。

法官提醒

在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习俗中,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这些现金或财物被称做聘金、彩礼。本来这种习俗是用来表达男方把女方当做珍宝诚心求娶的态度,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成本的不断增长,且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男女数量比例失衡,导致现在彩礼数额不断攀升,有的地方出现天价彩礼,一旦婚姻不成或离婚给男方及其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和生活困难,与之相随的是婚约财产案件逐年增加。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做出了规定,明确了需返还彩礼的情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此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来源: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盈盈

责编:十月

终审: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