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开放二次公积金贷款资格

2024年6月1日起

清远公积金贷款、提取、自愿缴存等

执行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8日发布通知,6月1日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01

缴存与提取

根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扩大。

●其中,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除明确适用范围外,管理办法还新增了提取方面的内容,提取范围得到放宽。

●如: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原来旧办法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扩大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范围扩大至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02

贷款

在公积金贷款管理方面,《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申请组合贷款(即借款人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新管理办法中还提到,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交易的住房也纳入不予贷款的情形。

购买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在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有何规定?

(一)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最高贷款额度及可贷额度计算标准,经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1.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公积金账户有销户后重新开户情形的,除因合并销户、外部转出销户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外,其余情形不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

2.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

(三)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

(四)贷款以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由贷款受委托银行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并应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五)申请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且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夫妻双方的最高贷款额度。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日报

文字:吴畏 通讯员 翟嘉敏

编辑:陈晓茵

校对:李爱华

二审:周东辉

三审:钟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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