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的李先生,早在2000年以前就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作自家住宅使用,后来镇政府就发布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李先生的房屋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房屋为由决定对李先生拟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

于是李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通过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某镇政府行为违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京康律师分析

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因历史和规划等原因,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并非一概属于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查处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应当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兼顾行政目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体现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因此,对于被告仅凭原告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由就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征的建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的方式予以纠正,而不是一律予以拆除。李先生的房屋虽然没有经过审批,但建设行为的发生时间早于《城乡规范法》的施行时间,且李某的房屋存在特定的历史原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被告并未考虑到房子的特殊性也没有充分调查,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因此,对于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综合其历史等原因,未必属于违法建设;对确属违法建设的房屋,应衡量对规划的影响和权利人的基本安居权,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不得一概限期拆除。

BEIJING JINGKANG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