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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在案证据仅能证实行为人经营的KTV有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不能证实经营者主观有明知他人吸毒而给予默许的故意,则不能认定经营者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租赁某大酒店14、15楼,用于开设KTV,并聘用王某1为KTV主管,负责管理日常工作,其本人不亲自管理,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前往该KTV收取经营利润等。

案发当晚,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KTV抓获了在包厢内吸食毒品的孙某等12名吸毒人员,并将该KTV的工作人员王某1及杨某等服务员3人一并抓获。

上述12名吸毒人员使用该KTV的果盘和自带的吸管吸食毒品K粉。

经尿检,孙某等12人尿检结果呈阳性,存在吸毒行为。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网上追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多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利,明知有人在其经营的KTV包厢内吸毒并不阻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明知包厢内有人吸毒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有人在包厢吸毒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即“其听(服务员张某)说有人在KTV包厢内吸食毒品,自己没有亲眼见过”,但公诉机关并未核实“服务员张某”的情况。

其次,无论是王某1的证言,还是三名服务员的证言,均称其本人对有人在KTV里吸毒的事情知情,但从未向被告人王某某汇报过情况。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招揽客人吸毒

吸毒人员的证言称他们是以唱歌为名预定包厢,包厢内的吸毒人员相互串联而来,并非王某某召集,该组证言仅能证实案发当晚,在涉案KTV包厢里有人吸毒的事实

王某某及服务员均称KTV供客人唱歌喝酒,只是通过卖酒来赚取微薄利润,并未通过招揽客人吸毒收取费用。

3.KTV包厢又属半封闭相对独立空间,客人的吸毒行为具有隐蔽性

KTV属于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面对的是不特定人群,而KTV包厢又属半封闭相对独立的空间,客人的吸毒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轻易不能发现,并作出判断。

4.王某某未实际参与KTV的具体管理

被告人王某某虽系涉案KTV的经营者,但未实际参与具体管理,王某1及服务员均称没有将有人在包厢吸毒的情况告诉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当天王某某亦未在场,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情。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有人吸毒的证据仅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供述予以佐证,该供述系孤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默许服务员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所用的盘子和提供服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明知客人要求提供盘子用于吸毒

王某某、王某1及三名服务员供述,KTV从未提供毒品及专用的吸毒工具,KTV包厢内查获吸毒所用的吸管是吸毒人员自己带到包厢的,所使用的盘子是KTV用来装水果小吃的盘子。

三名服务员同时供述,知道客人要求其提供盘子用于吸毒,但没有向被告人王某某报告。

2.为客人提供果盘等服务属于KTV的正常服务范围

KTV是营业场所,为客人提供果盘等服务,属正常的服务范围。

果盘属KTV内常见的用于装小吃、水果的工具,并非专门的吸毒工具,被客人用于吸毒,是客人一种非常规的自我行为。

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果盘被另作他用(吸毒),而指使或默许服务员向客人提供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有默许服务员为吸毒提供工具、帮助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虽然是涉案KTV的经营者,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KTV有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有明知他人吸毒而给予默许的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