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的法庭上,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夫妻离婚案件。案件的原告,即男方,在诉讼中不仅请求法院批准他们的婚姻解除,还提出了自己抚养婚生女儿的诉求,并主张平分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这套房产据称是由女方父母购买的,但男方坚信它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法院在经过详细审理后,对此案做出了不同的裁决。法院指出,由于这套房产的购买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因此,应当参考并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被告女方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这套房产实际上是由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并且只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基于这些证据,法院认定这套房产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法院对男方提出的房产分割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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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诉求和证据后,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决定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女儿,直至她们能够独立生活。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对于这一判决,原告表示强烈的不满,并随后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然而,西安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