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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笔”问题的处理既需要更多智慧,也需要彰显警示作用

□作者:冯华(二马头陀)

(作者简介: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河南省书协理事、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河南省直书协副主席)

不止听一位书法界前辈说过,多年前中国书协的展览,其实远比现在好入展。那个时候一年有三四十个展览,展览的量足够大,只要你水平可以又足够勤奋,一年入几个展览解决会员身份,肯定要比现在容易得多。同时,那个时候还没有面试制度,所以相对而言“代笔”“抄袭”等舞弊行为还是有不少空子可钻,存在侥幸过关的漏网之鱼。比如薛明辉老师在近期的文章中,曾经提及若干年前展览中的一些乱象,其具体内容见《》《》等文章。

在上述文章中薛明辉老师说,“肯定有抄袭和模仿的现象,四届的作者抄袭三届的入展作品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代笔之作。好多都是跨省的代笔之作……相比之下,现在的展览严肃多了,已经没有这么多乱七八糟的的事了,毕竟时代是在进步的,但愿越来越好吧。”我想,这代表了一位书法界老人儿基于历史经验的综合印象和观感。

十三届国展作为书法史上首次沉浸式面对社交媒体的一届国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社交媒体的勃兴,助推书法圈大众“围观”,大家一起来“找错”“挑刺”,发现了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既包括一般性的文字问题,也包含了“代笔”“抄袭”等严重质疑。今天,我们主要说说“代笔”问题。

近期,网络上对四川作者张嫚嫚的作品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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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雅风传习”等发文提出观点认为: 张嫚嫚的入展作品与陈海良书风比较像,张嫚嫚是“八法尚工”陈海良书法展的策展人,“张嫚嫚的这件参展作品究竟是出自她的手笔?抑或是出于陈海良的代笔?”(具体内容见公众号“雅风传习”文章《》等)

提出评委涉嫌为入展作者代笔,这当然是极其严重的指控,对于涉事各方都是极具冲击力的重大问题。该事件借助网络流传甚广,对于这一事件的发展,我们正在密切观察,是否为代笔,还需要有更多信息才能做出准确判断。但是,如果策展人这一事实存在的话,这里面就出现一个与评审规定相违背的问题。

从网络公开信息可知,中国书协有评审守则,评审守则对此类问题一般是这样规定的:“每位评委不代表任何地区,发现与参评者存在近亲属、特定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应主动声明并予回避。”

如果张嫚嫚的确是“八法尚工”陈海良书法展策展人,这算不算属于存在“特定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

如果算,当发现张嫚嫚作品参评时,陈海良评委应该主动向中国书协声明并提出回避。

本届国展是分书体评审,各书体评委之间是禁止互相介入、互相观看作品的,陈有没有可能不知道张嫚嫚参评呢?这种可能性不大。张嫚嫚本次入展的是草书作品,而陈恰恰是草书组评委。在最后签字确认草书入展名单时,陈海良作为签字评委一定会看到张嫚嫚入展这一结果。也就是说,陈海良即使最初不知道张嫚嫚投稿,也一定知道张嫚嫚最后入展,或者说必须知道。

那么,问题来了。陈海良是否向中国书协报告并提出回避?

如果陈报告了,符合流程,中国书协没有及时处理,是中国书协不作为;如果没有报告,是陈海良不作为。

对于评委出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相关规定大概率是:取消本人评委资格,今后不再参与中国书协举办的各类展览评审工作。

针对张嫚慢事件,笔者认为:对“代笔”的判定比较复杂,如果按照完整的证据链来说,需要包括以下证据——①作品代笔痕迹明显②入展作者承认③代笔者本人确认,其取证难度相当大。但是,即使是否“代笔”问题最终无法判定,对该事件依然可以依据现有规定进行甄别处理,即评委如果真的出现了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时,中国书协应该依据评审纪律取消其今后担任中国书协展览评委的资格。

当然,以往我们从未看到过中国书协对外公布过对评委处理的情况,如果未报告的情况属实,今次估计也会循惯例进行处理而不会在公开通报中提及。

再看前一段网络热议的轩雅倩作品涉嫌“代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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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经过网络的充分发酵,对于可能是哪位作者涉嫌为其“代笔”落款、正文作品是怎么来的,这些情况均已经呼之欲出,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去网上搜搜。

同时仍需说明,相对于“抄袭”“临摹”“集字”等违规行为,对于“代笔”的认定其实是更为困难一层的,如果你没抓住手腕子,或者你没有提供具有突破性的实物证据,或者当事人死不承认,你就很难认定。但是,没法认定,不等于没法处理。

在对轩雅倩事件的处理中,因为轩没有参加第一批面试,有关方面要求其参加第二批面试。结果我们也都看到,轩已于4月22人被取消入展,如果要细究其被取消入展资格的书面原因,应该是没有通过面试。

中国书协在4月22日发布的《》中,将“代笔”作为最严重的舞弊行为进行表述:

代笔、代刻,指由他人书写、刻制而冠以投稿作者姓名参评的行为,弄虚作假,为业界深恶痛绝,这是目前各种违规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代笔代刻双方受名利驱使、玷污艺术尊严,丧失诚信,应受到严厉惩处。(见《》一文)

界定中对代笔使用的词汇是“深恶痛绝”,认为“是目前各种违规行为中最为严重的”。

但是要真正处理起来,对于事实的认定却又是存在困难的。如果相关人员不配合,有关部门也并非公安、纪委监委等权力部门,既不能上门搜查取证,也不能要求某人到指定的地点交待指定的问题。 所以说,对“代笔”的处理,既考验有关部门的执纪手段,也考验有关部门的执纪智慧。 不知道广大网友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如果有,可以推荐一下。

我还是那句话,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只要放在阳光之下,就没有暴露不了的问题。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既不能过度执法,把一般文字问题当成严重违规行为来进行处理,也不能放过代笔、抄袭这种严重舞弊行为(需要查证属实)纵而不论。

也就是说,不枉不纵,允执厥中

网友的眼睛都睁得大大的,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既需要更多智慧,也需要彰显警示作用。官方将采取哪些动作,又将释放哪些信号,书法圈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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