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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 离婚 共同生活七天

大额彩礼 彩礼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向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乙某返还原告彩礼200000元、手机一部(价值3600元)及婚前借款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上班相识,2022年5月20日在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30日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仪式。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对原告恶言恶语,一言不合就对原告动手。后于2022年7月7日双方因为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将房屋内物品打砸后将其所有的个人物品全部打包带走明确表示不想再继续这段婚姻,随后又将原告个人的手机拿走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在举行婚礼之前向被告支付了彩礼23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1000元。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乙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二人于 2021年3月相识,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 年5月20日领取结婚证,同年6月30日举行婚礼。在一年多的相处过程很融洽,相处一年后领取了结婚证。但自从登记结婚后,原告对被告挑毛拣刺、恶语相向。婚礼后,原告的父母搬进新房与双方同住,七天吵了五次架,被告被逼无奈于婚礼后第七天回到娘家。原告就找人写了离婚诉状。被告认为不是原告的本意,完全是其家人从中挑唆的结果。基于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如果原告执意离婚,被告不退还其彩礼。因为二人的彩礼是大包性质,全部用于筹备婚礼和婚后生活中了,现在没有可返还的剩余彩礼。综上所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举行婚礼才几天就诉讼至法院,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未满一年,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故请贵院再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22年3月25日按乡俗订婚,当日原告给予被告彩礼10万元,于同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29日,原告给予被告13万元彩礼,当日被告返给原告1600元,同年6月30日,按照乡俗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婚后无子女。2022年7月7日,双方因为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2022年7月7日,被告拿走原告手机一部,对此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庭审中,被告主张的陪嫁品中原告认可除空调一台外,其余就没有见过。

法院判决

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晋0727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离婚;二、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所有的手机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彩礼款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在原告家的陪嫁品空调一台归被告乙某所有,原告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乙某;五、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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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从2022年7月7日开始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因当事人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故人民法院认为判决双方离婚比较妥当。关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0000元的问题,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七天、给付彩礼数额巨大、被告因婚礼为原告支出的费用等事实,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170000元。被告的陪嫁物品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认可其家中仅有空调,其余未见过,故对该陪嫁品空调一台原告应返还被告。关于金项链等金银饰品,系被告个人随身携带物品,由被告保管,归被告个人所有。关于其余物品,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现仍在原告家中,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所有的手机一部,被告应予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婚前借款15000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案件。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仅七天,双方未生育子女,且彩礼数额巨大为23万元,故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孕育情况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女方应返还部分彩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文字 | 田启荣、李文梅 编辑 | 李康

核稿 | 王文静 审核 |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