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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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仍存在一定争议,笔者梳理最高法相关案例汇总裁判规则如下:

一、 哪些情况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

1. 将案涉工程自行投入使用的

2. 将案涉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

3. 将案涉工程出售并交付的

4. 将案涉工程交付给第三人进行内部电梯设施安装、外部装饰等施工作业的

二、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能否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已投入使用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三、 工程未竣工验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能否拒付工程款?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四、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能否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如不能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以工程质量原因主张拒付工程款。

五、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方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发包方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应予支持。

2. 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业主使用,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其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 发包人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后,未能提供其在质保期内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拒绝承担保修责任导致其支出合理修复费用的证据的,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修缮为由要求扣减工程价款。

4. 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者强行使用,可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工程相应的质量风险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转移至发包人,但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风险除外。

5. 发包方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试运行期内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在试运行期满后也未组织验收即擅自使用,应当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可,对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六、 建设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未经竣工验收是否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如果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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