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任职高薪岗位

不少人“过度包装”求职简历

想要通过伪造学历的方式来为自己镀一层金

让用人单位为自己开出更加优厚的招聘条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劳动者虚构学历入职

被发现后遭辞退

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起来看法院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2年,郑某公司在网络发布招聘招商经理信息,薪资标准6000-11000元,要求应聘人员本科或以上学历,若有3-5年工作经验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刘某有意向应聘该岗位,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最高学历为大专、就读于某鞋服设计学院,工作经验一栏写明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在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任设计师一职;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在某公司任采购员一职。

2022年7月26日,刘某成功入职郑某公司,双方约定刘某从事招商部门经理一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内,郑某公司发现刘某的工作能力、沟通能力均存在问题,主要选品工作难以符合公司要求,怀疑其并无大专学历水平,工作经历亦存在造假嫌疑。后郑某公司北京总部法务对刘某进行背景调查,发现其确实存在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的行为。

同年8月13日,郑某公司向刘某表示降薪5000元,刘某不同意,故郑某公司要求其当天把工作交接好,将其正式辞退,刘某则认为郑某公司属于违法辞退,且至少需要三天才能完成工作交接。当天晚上,郑某公司向刘某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刘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双方在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郑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作出后,郑某公司、刘某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担任的职务为招商经理,其在入职时已经知悉需要管理整个招商部门,其学历与工作经验足以影响郑某公司的聘任决定,故法院认定刘某系通过编造虚假学历及虚假工作经历的欺诈方式入职郑某公司。

首先,虽郑某公司并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刘某任职郑某公司,接受郑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从事该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系郑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刘某与郑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其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某以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足以影响郑某公司聘用决定的条件入职,已经构成欺诈,郑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主张无需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郑某公司与刘某于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郑某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点内容。在职场中,诚信是立身之本,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灵魂。本案中,刘某通过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获取工作机会,违反了诚信原则,亦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
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做好入职前的重要信息核查,对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有重点要求的岗位,务必及时尽到审核义务,防范潜在劳动争议的发生,进而降低用工成本,构建相对稳定的用工关系。作为劳动者,应诚实守信,不抱任何侥幸心理,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等重要入职信息,杜绝弄虚作假,共同构建相互信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图片:网络

供稿:民一庭 邓汝辉

撰稿及编辑:冯珉珊

总第<1772>期,2024第<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