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谈:我和办理批捕的前检察官聊,为什么侦查阶段很需要刑事律师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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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和一位律师朋友聊天,这位律师也是主攻刑事的,并且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在其他省份是公诉人的身份(我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就是避免有些杠精又出来说,“人家办案有关系,没有关系啥也不是”这个想法),同时也在检察院做批捕工作,所以现在从事律师之后自然就是主攻刑事。

我们都一致地认为刑事案件越早介入越好,越早介入取保/不批捕/无罪的概率就很高,很形象的举例就是类似金字塔,口子越往后收的就越紧。

有时候有的案件到法院审理的时候才找到他,有家属就说能不能无罪或者其他的要求等等(这类案件实际上我也经常遇到)。但实际情况却是,任何阶段委托律师都是可以的,但是后面阶段的工作相对于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及当事人更被动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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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因为,所有后期的证据都是形成于侦查阶段,虽然公安没有判你是否有罪的权利,但是他是有收集证据的权利的,所以我们更看重前期的委托工作。

举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夫妻二人被抓,女的将银行卡给男的使用。

这个时候司法机关首先有的是有罪的思路,即二人是夫妻关系,女的是知道男的从事违法犯罪的。如果女的一直坚持说“不知道”(笔录体现的就是这三个字)有可能司法办案人员,会推定女的是知道的,“认罪态度”不好,批捕的概率就很大,走到法院的概率也很大。

但是,如果女的笔录显示的是,卡确实是给老公使用的,用的时候也无需过问,毕竟是夫妻关系,这点信任还是有的,如果我知道他是用来从事违法犯罪的,那我肯定不会给他,甚至会阻止他,毕竟我不想失去老公,我也不想我的孩子失去爸爸(前提是有这个事实基础,当事人只需要如实供述即可)。

以上笔录看似很通俗,但这就是不批捕的关键点(这种解释,他们看到笔录后,基本上就不批捕了),后期可能就不起诉了,我和这位律师朋友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实际上第二种情况看似闲聊,但却是很重要的,侦查人员有时也不会记录成笔录(笔录属于证据),侦查人员知道了,但是不代表后期的办案人员检察官/法官知道了,我们要反复强调的一点是,所有后期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来源于侦查阶段,人家看到的只是书面证据。

有些当事人也不懂原来我是可以要求公安如实记录的,当公安没有记录时,我可以要求自行书写或者更改等等,而这些权利就需要律师的告知,这是聘请律师的关键之一。

而有些案件到检察院律师看到笔录后,再去和当事人核实,他/她会说,我当时不是这样说的,叫我签字我就签字了,我说的他们也不记录呀,我没有办法,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办,就签了。

到这个地步了,律师能做的就是依据现有的证据做辩护工作,实际上推翻口供是非常难的,难点在哪里,侦查人员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你没有受伤...有人又会提出,有诱供呀!但是我想告诉各位的是,“诱供”是允许的,比如我会说我要抓你家人,但实际上我不会做呀,我会说让你孩子不能上学,实际上我也不会做呀!最终的供述还是你自己承认的。

你看,如果与你说的不符合,你还签字了,除了签字,这个笔录还有错别字,错别字你也更改了,还按手印了,怎么说笔录你没有看过呢?这时候律师的“补救”是很被动的了。

所以,侦查阶段的介入是相当重要的,后续的证据都是来源于前期,但是由于每个罪名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刑事律师能做到的就是精准的分析案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告诉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还有的人认为请了律师就“全靠律师”了,这种想法也是有待商榷的,虽然律师很关键,但是律师的辩护材料是来源于当事人的供述以及在案的材料,但是每个律师关注到的问题点也就不一样了,所整理出来的事实就不一样了。

这又进入到下一步工作,这个工作就是当律师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讲解,权利义务的告知以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的辩护意见,交换法律意见,那么这个问题,又是聘请律师的关键之二。后期我们可以再谈谈,今天我们主要谈谈侦查阶段笔录的重要性。

张春律师写于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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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