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5月1日,原告、被告及李某、叶某、张某签订《某蒸碗合伙协议书》,约定五方合作开办某蒸碗餐馆,总投资额20万元,原告持有10%份额。后双方因纠纷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其占有的出资份额已经转让给被告,且餐馆已经停止经营,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000元。

被告辩称,餐馆经营期间,原告从始至终均未有过向被告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被告亦未表达过要接受原告的股份,双方不存在股份转让的合意,亦不存在原告将合伙份额或股权份额转让至被告处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20000元没有依据。原告要求支付投资款的行为系退伙行为,在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退伙程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合意依约履行退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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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及其他人之间的合伙合同尚未解除,原告主张其在餐馆的出资份额已全部转让给被告,全部转让出资份额意味着退伙,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将原告的出资份额全部受让,亦不足以证明全体合伙人已对合伙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返还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亲兄弟明算账”是生意人应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尤其在合伙经营中,签订完备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必要。经营期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凭证也要注意保存,这也是避免纠纷、维系合伙经营正常运转的保障。经营活动中,各参与人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