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张某外出时捡到两部手机,因担心节外生枝,便以较低的价格卖了出去。后失主报警,要求买方退还手机,可以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可知,当遗失物被转让时,关于失主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赋予了选择权:当遗失物被无权处分人(拾得人)转让时,失主既可以向无权处分人(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方之日起二年内向买方要求返还原物。

关于这两种救济途径:失主如果选择直接向拾得人主张返还,因物的占有已经不属于拾得人,故而只能就遗失物的价值向拾得人主张相应的赔偿;失主如果向买方主张返还,则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如果买方通过法定形式(如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则失主在要求买方返还原物的同时应当向买方支付购买时买方所付的费用。可见,前者比较适用于价值容易判断的一般物品;但是对于特定物品,则后者更符合失主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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