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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欣

编辑丨李玉敏

设计丨梁俏

新媒体编辑 | 实习生胡琳琳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历时近五年,轰轰烈烈的“承兴系”诈骗案带来的歌斐资管诉京东贸易民事案件迎来了一审判决。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躺枪”的京东贸易不用赔偿超过34亿元。

该案一直以来备受瞩目,一方面是因为案情离奇。施害方以伪装京东贸易员工、非法拦截邮寄的债权材料、冒用京东印章等方式骗取被害方高达300亿元;另一方面是被害方反而向冒用方索要巨额赔偿。

2019年7月,被害方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斐资管”)将诈骗方“承兴系”公司和不知情的被冒用方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贸易”)全部告上法庭,并向京东贸易索要超过34亿元赔偿。

回溯案件始末,2015年2月至2019 年6月,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诚”)、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承兴”)等“承兴系”公司利用其与京东贸易等公司开展采购业务的供应链贸易背景进行融资。融资过程中,“承兴系”公司通过伪造京东贸易印章并伪造相关购销合同等底层资料,虚构了对京东贸易的应收账款债权,又以虚假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诱骗歌斐资管、上海自言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自言租赁”,曾用名为诺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被害方签订合同并给付钱款。截至案发,骗取被害方共计300余亿元,实际造成88亿余元损失,其中歌斐资管损失34亿余元。

随后被害方歌斐资管、自言租赁将京东贸易和“承兴系”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投资损失。2023年3月,该诈骗案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其中,自言租赁要求京东贸易赔偿资金损失8500万元;歌斐资管提出京东贸易应赔偿资金损失超34亿元。

历时五年,该诉讼获得了一审判决结果。2024年4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自言租赁和歌斐资管对京东贸易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该法院不予支持。

京东被牵连始末

说起“承兴系”诈骗案,就不得不再次回顾京东被牵连的始末。

2022年11月,“承兴系”罗静等人的刑事一审判决公布,“承兴系”实控人罗静因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其妹妹罗岚及时控公司多名员工涉刑。判决书显示,罗静控制的“承兴系”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对京东、苏宁等多家电商公司的应收账款,骗取多家机构的融资款。2024年1月,该案刑事终审判决发布,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梳理刑事判决书发现,“承兴系”实控人罗静的妹妹罗岚,私刻了京东、苏宁印章,伪造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资料, 虚构“承兴系”公司对京东公司、苏宁公司的应收账款。

梳理民事判决书可见,部分“承兴系”员工则想办法拿到了京东的访客码,在京东办公场所以伪造的工牌冒充该公司员工,对接包括歌斐资管在内的公司接待访谈。这些访谈甚至在京东办公楼的过道、大堂等位置完成。

尽调环节中,“承兴系”员工向歌斐资管等公司展示的是虚假的京东公司网页、提供了虚假的贸易数据及购销合同等资料。

不止如此,“承兴系”员工还设法事先得知歌斐资管等公司寄给京东公司的应收状况转让确认函的邮寄快递单号,这些确权文件尚未进入京东贸易的文件收发系统即被“承兴系”公司非法拦截,并且在材料上加盖虚假的印章后回寄给歌斐资管等公司。同时,还开设账户仿冒京东公司账户回款等。

歌斐资管和自言租赁遭受损失后,就启动了对京东贸易、广东中诚、广东承兴等的民事追偿。一开始的案由是“违约责任”,后来根据刑事判决的结果改为“侵权”。

为何此案历时五年才判?刑民交叉案件中审理的难点是什么?

本案京东方面的代理律师、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明泽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民交叉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因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审理重点、责任构成要件、证明标准、各方举证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二者出现交叉、牵连、竞合等情形的时候,就会导致案情更为复杂、案件处理更为棘手。

程序上,本案经历管辖异议、分案审理、合并审理等多轮认定,法院出具数份裁定。实体上,京东与本案纠纷并无关联,无端涉入诉讼,无论事实查明亦或法律适用均极为复杂。而且,本案民事审理在某种程度上与刑事案件认定结果密切关联,以致整个审理流程达五年之久。

本案焦点:京东的侵权责任认定

民事判决书中,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京东的侵权责任认定。

根据民事判决书,自言租赁和歌斐资管均诉称,京东贸易在前期与其关联公司开展过明保理业务的情况下,未在员工管理、办公场所管理、邮件收发机制、 财务发票管理、POP 业务管理等层面尽到基本的义务,客观上对合同诈骗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并造成其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自言租赁和歌斐资管对于其经济利益损失,可以侵权为由向京东贸易主张赔偿,但其主张可否成立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分析。最终法院认为,自言租赁和歌斐资管对京东贸易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员工管理。被害方认为,京东贸易的员工许某、崔某、吴某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刘某以及张某随意向承兴系公司提供京东贸易访客预约码,导致其损失,京东贸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张二人向“承兴系”员工提供访客预约码期间,其公司仍为京东贸易的供应商,因此被害方主张刘和张二人随意提供访客预约码帮助犯罪分子进入京东贸易办公场所缺乏依据。此外,被害方提供的京东员工作出虚假陈述的证据与涉案损失无因果关系。

2、关于办公场所管理。被害方认为,京东贸易作为供应链金融中的核心企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办公场所管理方面负有注意义务。因京东贸易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其场所从事欺诈行为,从而导致被害方的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京东贸易的办公场所并不具有公共属性,京东贸易采取预约码制度对办公场所进行管理,外部人员进入办公场所需提前预约并进行现场登记,已尽一般注意义务。考虑到京东贸易办公场所的面积以及其大量会客及商业需求,要求京东贸易严格监督控制进入京东贸易大楼的所有人员的全部活动并不现实也无必要。

3、关于邮件收发机制、财务发票管理及 POP 业务管理。法院认为,关于邮件收发机制,京东贸易在 C 座二层设置收发室统一收取文件快递,歌斐资管寄出的确权文件尚未进入京东贸易的文件收发系统即被承兴系公司拦截。关于 POP 业务管理。法院认为,无论京东贸易在承兴系公司“自买自卖”过程中有无不当行为,其均无法预见该业务模式会被承兴系公司利用于合同诈骗,被害方的损失与京东贸易对该业务的管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类似京东这种印章和合同被冒用导致被害单位受经济损失的情况,被冒用方是否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姜明泽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于印章和合同被冒用导致被害单位受经济损失的类似案件,上海法院在既往类案及本案的判决中,从合同及侵权角度全方位论证了不知情的被冒用方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的民事判决,姜明泽律师评析认为,从法律适用层面,本案有效保障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判决立足于侵权责任保护之法益,紧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全面论证并认可平台方不应承担与之无关的基础交易虚假的赔偿责任,法律适用精准恰当,裁判论证翔实合理。

(作者:张欣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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