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张秀峰律师帮信罪辩护研究(二)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构成帮信罪的案例大部分是行为人为获利而出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支付结算金额?“支付结算”这一法律术语,《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专门性解释,只有1997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做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因此,只要有入账行为就属于支付结算,因此,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如何确定?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构成帮助犯的前提是正犯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形下,是为犯罪而非一般违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因此,将支付结算金额解释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也就是违法所得或者被骗金额)是符合刑法规定语义逻辑的。因此,支付结算金额应为被害人转入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即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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