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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章丘区楼下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0100MB28696235

法定代表人

封延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章丘)市监〔2024〕10025号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在章丘区楼下便利店购买的“清照王”白酒怀疑是假酒。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清照特曲7箱、清照王3箱、百脉泉豪情2箱及4瓶,百脉泉九年3箱,同时邀请山东百脉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店出售的上述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章丘区楼下便利店销售的“百脉泉”及“清照”白酒均为侵犯“百脉泉”及“清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认可鉴定报告并对销售侵犯“百脉泉”及“清照”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日对该店负责人封延美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法出示供货商资质、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无法说明购进来源,针对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清照特曲售价110元/箱,清照王售价265元/箱,百脉泉豪情售价210元/箱 ,百脉泉九年320元/箱,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的白酒货值金额3085元。因无账目及销售单据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没收违法物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6

处罚机关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信息来源: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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