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崔云飞

家庭范式经历了“种群”“氏族”“宗族”“家族”“家庭”五个阶段。宗族、家族、家庭又都在同一时空共存。只有氏族才有了精致化的家庭。而最精致化的家庭就是现代核心家庭。人类的婚配理性达到了历史的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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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群

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是种群,即存在一定的婚配关系的生存体。老虎的配偶范围保持着200公里,因为他们的种群散布地过于广阔。老虎要实现婚配要翻过好几座山。猎豹同样如此。这造成的结果就是种群的稀少。这也与食物数量大大减少有关。食草动物更进化到难以捕捉。人类从最落后的神王家庭过渡到氏族本身就经历了一系列进步。最终人类以其“协作力”及其“科技”而战胜了所有的大型猫科动物,成为大地的主宰。

第一,神王家庭。

首先要了解动物的单一雄性的多妻制家庭模式。动物界是单一雄性(狮王、猴王、狼王)占有所有雌性。个别雄性不得不离群索居,乃至于每到发情期就有了战争。人类的“单位”——某一种群由单一雄性统治所有雌性。子代雄性不得不靠弑父取代父亲,子代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但是,由于古猿的“群”无比众多,就好比是数量庞大的“多妻制家庭”。灵长目动物就在这种血腥斗争中最终激发了自身的潜能,达到了生物进化的顶峰。

希腊神话还是提供了这样的场景。希腊神话就有乌拉诺斯、克罗诺斯、宙斯三代神王。乌拉诺斯是大地女神盖亚的派生物,并作为丈夫。乌拉诺斯为其子克罗诺斯所杀。克罗诺斯与第二代天后瑞亚(乌拉诺斯之女、克罗诺斯之妹)又有宙斯等儿女。克罗诺斯又为宙斯所杀。宙斯作为第三代神王,显然是好色多淫,又兄妹结婚,并有多个妻子。就兄妹成婚而言,中国古代神话传说则有伏羲氏与女娲氏的兄妹成婚。希腊神话反映了族内杂婚,甚至缺乏禁忌。

这种单一雄性的神王家庭阻碍了人类的联合与进步,雄性的竞争比拼的是体力。大猩猩、黑猩猩就走向了这样的歧途。恩格斯表示:“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有某种价值一一但只是反面的价值而已。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家庭形式中,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忌妒,既联结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 由于这种忌妒,作为共居生活较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配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情况下,其进一步的发展也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正在努力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一种没有武器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韦斯特马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的情况那样,也是能够以不多的数量生存下去的。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 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用现今类人猿那样的生活条件根本无法解释向人类状态的过渡。这种类人猿给我们的印象,毋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轨的旁系。只此一点,就足以驳倒由它们的家庭形式类推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的任何论调了。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忌妒,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这说明人类必须以杂婚来突破种群限制,打破神王的直接统治,从而扩大种群的规模。

神王家庭大大限制了种群的数量,残酷的竞争又使得更多的同类陷入死亡乃至于无法生育的境地。其结果是一种自然选择的结果,也使得种群数量与食物数量保持天然的平衡。但是随着人类驯养动物、采集植物的发展。这种限制变得越来越没有必要。人类在获得充分食物的情况下,已经不再会为了争夺有限资源而大打出手。食物的丰富性也预示着一个杂婚时代的到来。

第二,族内杂婚。

神王并不意味着灵长目的高级性,相反他们依然不脱离动物。这是动物的“体能进化”的巅峰。人类突破了这个巅峰,进而开启了“社会(智力)进化”的进程。杂婚恰恰是对神王家庭的突破,大大增加了种群所能包含的数量。人类走向了开放式的“杂婚”,从而使得某一种群容纳了更多的雄性,实现了“分工”与“协作”。恩格斯就排除了动物的单一雄性的多妻制家庭模式,因为这种排斥其他雄性的模式会使得动物无法“联合”为种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谈到了婚姻制度的变化。他们首先谈到了杂婚——“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做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本身,在最终分解为个体婚姻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杂婚是没有辈分、没有禁忌的状态。

第三,同辈杂婚。

随着人类种群的发展,人类族内开始分化。按照辈分实行同辈杂婚。这无疑是一个杂婚的进步。恩格斯表示:“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自然而然地包括相互的性关系。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恩格斯表示:“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粗野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一个可以证实的例子来。不过,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如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的夏威夷亲属制度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产生,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一家庭形式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决定着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这就防止了辈分混乱的杂婚,产生了第一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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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伙伴群婚

族内杂婚的下一个进步就是禁止兄妹杂婚,于是产生了一群同族男子(或女子)与一群远方亲族的女子(或男子)的群婚。恩格斯认为这是群婚,也就是杂婚的最高阶段。群婚是对杂婚的超越。杂婚仅仅是生殖,而群婚显然已经有了生殖之外的更多属性,有了家庭的影踪。这个时候,结合的双方就被称之为“伙伴”,而不再是兄弟。恩格斯解释到:“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不妥的观念一旦发生,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并不必然同家庭群体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家庭的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一一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一一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兄弟,他们也不再必须是兄弟了,而是互称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

第五,对偶婚家庭

在群婚之中,随着性伴侣的固定化,最终会导致对偶婚的出现。恩格斯表示:“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攘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普遍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就形成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 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在就在群婚的氛围之中产生了对偶婚。对偶婚加强了人类的团结与信任,使得人们减少了争执,实现了性资源的高效分配,远远比杂婚,更有助于减少矛盾。

恩格斯表示:“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 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 .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中间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婚看做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它看做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级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事情更加向前发展了。”通过禁止也强化了对偶婚的出现。

第六,母系家庭

恩格斯表示:“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而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 18 世纪启蒙时代所留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这就由对偶婚过渡到了母系社会。

第七,父系家庭

恩格斯表示:“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到达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专偶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要使对偶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专偶制,需要有别的原因,这种原因与我们已经看到的-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不同。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己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

恩格斯认为在确立了母亲之后,父亲也被确定下来。恩格斯表示:“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

恩格斯认为从母系到父系是一场革命——“,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 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一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一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民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

恩格斯说:“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 ,而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这种家庭的根本之处在于,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 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人的家庭。Familia这个词,起初并不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由脉脉温情同家庭姐插组合起来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 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还在盖尤斯时代, familia id est patrimonium (即遗产) ,就是通过遗嘱遗留的。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这样作为统治者的“父系家庭”就诞生了。这就是氏族。“氏”这个字,本身就是一个人有一个陶罐,或者是拐杖。而“父”这个字被理解为“权杖”,象右手持棒之形,意思是手里举着棍棒教子女守规矩的人是家长。父也可以理解为父亲正在向子女传授使用武器、工具的方法。氏族就狭义而言就是以父子关系及其各自妻子所组成的单位。

(二)氏族

氏族实行生产、生活的一体化。家庭、国家都没有分化出来。那个时候,连私有制都不曾具备。氏族转化出国家,也诞生了家庭。氏族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最古老的“家庭”与“国家”。家庭、国家、氏族三者直接同一。氏族的最高权力掌握在酋长手里。氏族甚至以酋长而命名。酋长实行直接统治,集经济、司法、行政等各项权力。外界无从干涉。黄帝、炎帝、蚩尤、尧、舜、禹等“三皇五帝”的时代就是氏族时代。这个时候的“中国”属于氏族制(部落制)国家。这样的国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氏族本身。第二个是氏族之间的联盟关系。王本身出自于一个较大氏族种群,进而可以领导、控制着其他种群(部族、氏族)。王及其臣僚构成了一个很小的统治集团。只能通过影响“侯伯”,才能间接领导其他氏族。侯伯在其氏族享有完全的治权,不受任何干涉。春秋时代的诸侯国同样如此。但是,西周王室还是通过征讨、朝聘、婚配击穿了这一层“完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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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尧典》有“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其中的“九族”就是所有的氏族,而不是后来封建社会所言的“九族”。所谓的“百姓”就是一百个具有“姓”的氏族。姓代表着具有同一血缘的族群,起源于母系社会,后来的同一父系的人们也称之为“姓”。再到后来又从“姓”中分化出“氏”。“氏”在字源上是一个拿着陶罐的男子。其字源意思不够明确。一般而言,“男子称氏”“女子称姓”。古代的重要贵族称“氏”,比如“神农氏”“伏羲氏”等等。女子后来以父为姓,就称“某氏”。秦朝之后,姓氏合一,不再区分贵贱。

人类超越了族内婚,而采取了族间婚姻的方式。婚姻是两个氏族之间的交易,表现为“同姓不婚”的传统。但就族间婚姻而言,人类依然存在着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夏商周都是以氏族为基础。氏族的高层可能会有更庄重的“合两姓之好”的方式。但就底层而言,则更多是媒妁订婚的方式。氏族时代甚至依然有抢婚的习俗。

(三)宗族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进化为宗族。宗族在强化血缘的同时,设计了内部的宗法关系。从而使得氏族分化瓦解。其办法就是分封,使得宗族内部的各个儿子都得到了相应的土地、民人、财产。周王朝在灭商之后,为了控制广大的土地,大行分封,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宗法制国家,是中国最典型的国家形态。这样的国家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贵族集团。周王朝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公侯伯子男。商王朝虽然也分封,但却是异姓诸侯。各个氏族被封为诸侯。商王朝自己没有分封的经验。其结果是诸侯造反,攻入朝歌。西周则大封同姓诸侯。同姓诸侯如果造反,一方面背负着沉重的“血缘”而产生的道德压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自己也有可能被自己所分封的更低爵位的支脉所取代。血缘构成了一种“合法性”“正当性”的来源。诸侯不会愚蠢到毁灭自己合法性、正当性的来源。

第二个层次是“士”。在王公侯伯子男的贵族集团之下,是“士”这一阶层。“士”即来源于从底层的选拔与任命。“士”的本义是“十人”当中的“管理者”。“士”也可以源自于贵族集团的下降,而归入“士”,即贵族的平民化。古代皇帝甚至有废为庶人一说。按照汉武帝的推恩令,皇族之后也会成为普通庶人。刘备就是这样的例子。孔子之父虽然是“大夫”,然而自己却依然没落到“士”的地步。公侯伯子男各个爵位的庶子,也就是“君子”,后来也多是有德无位,只能作为“士”,无法获得“爵”。中国的“士”更多是文士。儒家倡导“学而优则仕”。士最重要的是为官为吏为臣。士就相当于职业经理人,或者是公务员、办事员。乃至于武士也是“士”。士更多地被认为是“国人”。“国人”不是“庶民”,而是掌握各项技术的“城里人”。

第三个层次是“庶民”。庶民显然依附于贵族,类似于农奴,被称之为“野人”。宗族不仅包含了本族所有的男子、妇女,甚至也包含了臣、仆、奴、婢。男子为奴,女子为婢。奴婢更多作为家庭奴隶。乃至于国君所生养的庶女只能作为嫡女的媵妾。而宗主的庶子甚至会降低为臣、仆、奴。《论语》记载“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发明围棋的箕子甚至成为商纣王的“奴”。一般而言,国君的庶子都会成为“卿士”。从事农业劳动的“庶民”更多属于“臣”“仆”。他们耕作在井田制上面,向公侯伯子男缴纳“公田”之产以及相应的“税”,承担公侯伯子男的各种劳役。按照东汉时候的话而言,他们都属于部曲。鲁国的三桓、晋国的六卿都是这样的贵族。

宗族以宗法区分嫡庶、尊卑、远近。对宗主最重要的是忠孝。宗主的接班人是世子。世子要为所有庶子所尊重。尊重世子就是悌道,即为弟之道,以世子为大。

宗法制度有两个两个方向。第一,世子制度是宗族的核心。世子继承一切权力。其他庶子则略作安排。这种宗法模式有力地保证了嫡子享受最好的教育,享受最好的生活条件,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是享有最好的部分,乃至于世袭爵位。嫡子往往意味着家主。世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就是庶公子、乃至于“众仲”。他们与世子的关系好比是臣子与君主的关系。第二,宗族要实行分封。即宗主要给予其他庶子以部分小块土地。但小宗要尊重大宗。任何一支宗脉都可以独立发展为自己的“宗法体系”。“别子为宗”是相对于世子而言的,即演化出“他宗”。别子在自己的这一支脉里面却算是“祖”。这就是“继别为祖”。作为分支别脉依然要尊重“不迁之“正宗”“正祖”。

(四)家族

秦朝之后,中国过渡到家族时代。庶族的诸子平分是秦国采取的办法。秦国鼓励耕战,为了增加人口,就有计划地让平民早结婚,早生孩子,甚至规定了“父子异室”的最终年限不得超过20岁。男子、女子到期未娶未嫁,就要由官府进行指定配婚。平民本身没有足够多的财富,诸子平分是人口增殖的必要物质基础。否则这些庶子就会成为无业游民。现代社会则保障每个子女的继承权,乃至于非婚生子女也具有继承权。但皇族、豪族依然保持着宗法制度。欧洲中世纪的贵族就是采取长子继承制。其他庶子只能作为骑士,去闯荡社会。中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家族与宗族的区别在于后者具有政治权力,而家族则不具有政治权力。宗族意味着政治组织与贵族政治,家族则仅仅意味着经济组织,不得享有地方政权,更不具有司法权力。鲁国的政治由三桓把持。所有人听三桓的,而不是听公室的。三桓这样的宗族,可以向自己的采邑派出“宰”官,实行行政、司法的高度合一。诸侯在朝廷设立“司寇”调节各种司法事务。孔子显然在倾向于维护这两种官职的权威性。宗族的重要特点就是“分封”,乃至于行政、司法合一。

但后来的历史却不一样。普通人也获得司法权。春秋末期有赵简子铸造法鼎。战国时代各国纷纷变法,废除宗法制度,尤其是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进而“初税亩”,实行地主所有制,消除了简单的分封制。秦朝最激烈的废封建,把行政、司法都变成公共事务,而不再是贵族的私人事务。像孔子那样被季氏委任为地方官,已经不太可能。地方官也越来越具有公共性,是中央集权派出的流官。地主在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时候,宗族就转化为家族。

但宗族行私法、安排内部事务,实行内部自治的传统依然保留下来。笔者则把秦朝之后的“宗族”称之为“家族”。而家族则必须服从地方官的管控。豪族(豪强)也一直是以皇帝为首的官僚体系所要打击的对象。这就是的豪强逐渐士族化,士族就会豪强化。而一般的富裕者在没有士族背景的前提无法成为豪强,而只能成为官吏打击的对象进而变成待宰的羔羊。

国家法律尽管保障每一个体的权利,但更优先保障“家主”的权利。尤其是涉及到家子与家父的矛盾的时候,维护父权。家庭成员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国家法律显然为家长制留有余地,维护家族制度。家族有“家长”制与家产制相结合。家长类似于宗主。土地、房屋、社会关系都处于家产制之中。《红楼梦》甚至给每位家庭成员发放月钱。“管家”甚至是奴仆。与奴仆相对的则是主家。家主与家奴相对而存在。家族虽然有分家,但是依然存在某种结合。家长具有某种权力,实行一定的协同生产或者是协同社会关系。

(五)现代核心家庭

氏族、宗族、家族已经越来越被市场化所摧毁。人们更加基于个人本位而建立家庭。现代社会实现了真正意义的家庭革命。现代家庭就是由父母(夫妻)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组成。子女成年之后离开家庭,组建新的家庭。基于婚姻又形成了姻亲家属。基于原生家庭形成血亲家属。夫妻双方互为家属。夫妻的婚姻关系是现代社会亲属关系的首要原则。而传统社会的亲属关系的首要原则是父子关系。传统社会围绕着父夫而展开。传统意义上的以父系为主体的复合型家庭甚至还包括了兄弟之间、兄弟的配偶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但在现代法律上,兄弟属于一种旁系亲属。直系亲属仅仅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传统社会则是女子以男子家庭为归属,进而断绝了与自己父母、兄弟的继承等关系。在农村地区的实际操作中,按照习俗,女子有兄弟的情况下,就丧失了继承权。配偶、血亲父母、姻亲父母是现代意义的家庭亲属。这是采取了一种男女平等的模式。随着独生女的出现乃至于男女继承权的平等性,女子也获得了自己这方父母的继承权。就现代意义而言,父母与子女享有监护权、继承权、抚养权以及赡养义务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交换。

家庭层面是一个义务优先的组织,主要存在着三大义务。

第一是父母的养育义务。这是传统家庭美德。与之相反,西方人崇尚自由,父母甚至不太尽到养育的义务。比如,著有《爱弥儿》的卢梭,却将孩子送到孤儿院。父母的养育义务伴随着养育成本越来越高,其结果就是抑制了人们的生育愿望。父母的养育义务与养育成本的解决办法只有两条。第一种是父母基于爱而承担下所有的义务与成本。第二种是通过社会制度设计,大大降低生育成本与养育成本,使得父母不再为养育生育而感到负累。

第二是子女的孝敬与赡养的义务。这个义务在今天社会保障制度面前大打折扣。人类终于不再依赖养儿防老。现代社会已经已经将赡养义务降到最低。子女的赡养、陪伴,父母的赠与已经越来越多地出自于自愿与习惯。即使子女不必完全尽到赡养义务,子女的陪伴也是重要的心理慰藉。子女的存在也是人类面对死亡的一种底气。无子女的父母甚至面临着“断后”“无后”“绝户”,其财富与遗产甚至因此而被其兄弟姐妹等远亲属所觊觎。所以,即使子女未能尽到孝敬、赡养义务,父母依然乐意于生养子女。从子女的角度而言,现代社会流行权利本位,进而以权利优先,把义务滞后,这使得子女对孝敬、赡养的义务无法认识到位或不够尽心。父母在早年养育的时候,子女不在意孝敬。父母在迈入老年的时候,其养老问题甚至因为社会化、市场化而得以解决。这个时候的赡养义务又大大缩小。父母在即将过世的时候,又会被子女看作是负担,而敷衍后世。死亡就好比被垃圾一样处理掉。

第三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夫妻之间也有对应的相互继承权、财产权、亲权等权利以及相应的责任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帮助、相互服从、相互尊重、相互忠贞的义务。尤其是作为优势的一方要帮助处于弱势的一方。在现实中人们普遍接受的是男子要照顾女子、丈夫要体贴妻子。对弱势的帮助从来就是人类的美德。但是也存在着女子比男子更强。现代社会就存在着女强人的问题。女子的社会地位高于男子,收入高于男子,进而对男子、丈夫进行倾斜与帮助。这种“大女主”状态是新生事物。在中国古代社会,女子无法顺利参加社会工作,进而无法获得比男子更高的地位。只有极少数女子可以冲破藩篱。中国古代社会里的“母亲”因为“母以子贵”,同样获得了某种权力。但就夫妻而言,更接受男强女弱的模式。有些人说男尊女卑,并不是男子天生尊贵、女子天生卑贱,而是说男子要有自尊心,女子要懂得自处谦卑。当然,男尊也可以说男子要尊重他人,儒家敬妻子,敬母亲,敬淑女,怎么可能以女子为卑贱呢?女子可以自处谦卑,但绝不等于任由他人视作卑贱。男子尊贵,然而男子为臣、为仆,一样处于卑贱。孔子自己都申明“吾少且贱”。尊卑贵贱仅仅是相对而言。“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就是嫡子、夫人的尊贵。夫妻间的对等、公正有时候是一个难题。夫妻间存在着付出多少的比较,也存在着消费主权的比较,甚至还存在着家政主导权的争执。传统家庭美德都在强调夫妻之间的不对等的公正,即付出多少、享受多少允许存在不平衡。必须有人为之付出辛劳。这种不对等往往被认为视作“爱的奉献”。一个男人要获得亲权就必须支付各种义务。这也使得人们对婚姻感到为难、恐惧。人们进而容易出现不婚的趋势。

婚姻制度的演化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制度的基础之上。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是家庭的实质。婚姻制度就是人类的男女两性的婚配形式与制度设计。从神王家庭到家族,人类经历了漫长的、混乱的婚姻模式。多配偶制度走到了终极。氏族、宗族、家族都存在着一夫多妻制度。而现代意义的家庭则拒绝了这种陋习,而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在学理上被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古代社会民间对妾的称呼有“二房”“外室”“侧室”等。妻妾嫡庶之间形成了强大的内耗与张力。庶子则介于家主与家奴之间,成为嫡子所防范的对象。妾同样介于家主与家奴之间。《礼记》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这里的“后”“夫人”“妻”都是“正妻”,但不知为何这样排列。妾、嫔、世妇还还好理解为居于次要地位的配偶。《礼·昏仪》则言周代后妃制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这数量依然十分庞大。《春秋公羊传》记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贰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中国古代对妻妾有着规定性,即“九女”。正妻称“夫人”。但是中国古代的后宫显然大大突破了这一点。例如《左传》记载:“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但其数量依然不得超过“九”。董仲舒的《爵国》则说:“故天子立一后,一世夫人,中左右夫人,四姬,三良人。”但是后世君主的后宫大大地超越了这个数量。传说晋武帝的后宫有三千人。白居易《长恨歌》说:“后宫佳丽三千人,三千宠爱在一身。”达到了极致。中国古代礼制对此也做了一番规定。汉武帝的时候,后宫嫔妃扩至十四个等级。即昭仪、婕妤、圣娥、容华、美人、八子、充依、七子、良人、长使、少使、五官、顺常、无涓,共和、娱灵、保林、上家人子、中家人子等。就这些等级而言已经有数量众多。中国古代礼制对民间的妻妾数量也进行了规定。可以说,妻妾制度构成了传统宗族文化的核心。至少保障了本宗后代的数量,但也造成了权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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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家庭的基石是婚姻制度。现代婚姻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一夫一妻制,保障夫妻之间的相互占有权,是现代婚姻制度的核心。现代婚姻法对失贞的一方判定为过失方,进而剥夺其家庭财产等权利,即使不是完全剥夺,也存在着对对方的赔偿。这具有保护妇女的作用。

结语

儒家的家庭伦理曾经适用于宗族与家族阶段,而在家庭阶段则遭遇了强烈的反抗。人们最终形成现代婚姻家庭。三大义务之间都存在问题。养育义务与成本不断上升。夫妻的义务分担也出现了不平衡。人类越来越社会化,结成了更高的组织形态。家庭、婚姻越来越成为私事,人类逐渐实现了自由人的联合体。但是,人类种群的繁衍依然是一个问题。如果一种文明连“人”都没有,那么这种文明就彻底消亡了。西方文明选择了移民补充人口。全球南方选择了多生多育,然后进行移民。二者倒是互补。东亚国家普遍出现了生育不足、人口老龄化、人口减少的困境。人类的生育理性,尤其是自私机制、消费主义,也使得人类出现了“生育刹车”的现象。“少子化”“无子化”“不婚”“晚婚”不断出现。生育不平衡现象越来越突出。但这也存在某种益处,降低人类在地表的生存强度,有助于生态文明。但有些国家多生,有些国家少生,最终会导致严重的移民危机。工业化需要大量的人口,然而利益分配却排斥人口。但总体趋势却是越来越排斥人口。高端人口的争夺越来越成为焦点。在人口问题之外,什么模式才是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历史证明了中国古代的宗族、家族模式显然是落后阶段的产物。核心家庭模式才是真正的趋势。儒家文化要维护、辅助现代核心家庭,进而提升人的生命层次、生命质量。这依然是一个问题。人类的进步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体力、人口数量的比拼,而是进入到科学技术的阶段。核心家庭的使命就是培养这样的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