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个恶势力团伙被宣判,该案是该院扫黑除恶常态化后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上旬,崔某博纠集佘某真、翟某方等人在泰和县某高速路出口旁经营的饭店门口搭建药摊,开始从事卖一种名叫“菘苻”的根茎物的宰客活动。该团伙通过遮挡价格牌,用“托”冒充乘客吹嘘“菘苻”功效、混淆计量单位等方式,吸引诱导过往乘客驻足观看购买。同时,团伙还会将乘客挑好的药材拿进隔间假意打粉,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其他廉价药粉进行称重,通过劝说引诱、言语威胁、推搡拉扯等方式,迫使乘客付钱。更有甚者,遇到乘客声称没钱时,便会要求乘客打开手机扫码并迫使乘客输入支付密码,或者夺取手机后强行要求支付。2022年1月初,为了获取更大非法利益,崔某博等人还在江西省丰城市某高速出口附近的饭店也设置了药摊,并采取了同样的卖药方式进行宰客。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泰和、丰城两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1日,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博等人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抢劫罪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4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崔某博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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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竞争环境公平,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社会有序发展。本案中崔某博等人本可以通过诚信销售、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却采用对来往乘客实施恐吓、威胁、欺骗的方式达到交易的目的,并成长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最终自食其果,身陷囹圄。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党中央、国务院旗帜鲜明地强调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立场,同时强调常态化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国家也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来源:泰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