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
林某购置水泵、分离器等工具
在国家禁渔期到漠阳江某河段
通过拖曳泵吸耙刺式(俗称“抽蚬”)
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沙蚬约700多斤
林某在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发现
试图阻止执法人员登船检查
造成船体侧翻沉没
经打捞,林某非法捕捞所用的船只和工具
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判令林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00元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林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其犯罪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
直接造成了损害
破坏生态环境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没收作案工具
并赔偿10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官说法
急功近利,竭泽而渔,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为了加强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国家通过立法对水产资源繁殖、养殖和捕捞作了具体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除应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因修复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环境损失的费用。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