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官鹏 李志光 刘霜 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铁岭市分行

责任编辑|杨琪

第三方支付领域在近几年发展尤为迅速,其依靠互联网发展的大潮,迅速成为全新的支付模式,在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时间,第三方支付已经衍生出众多的商业模式,诸如保险、基金、餐饮等领域,但随着全球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调查推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研究分析第三方支付领域反垄断情况,加强第三方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对促进平台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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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

发展历程

在1999年至2004年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了一个自由发展的阶段。当时最早的企业之一是在1999年成立的北京首信和上海环迅,由于初期的电子商务发展缓慢,其在早期并未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他们的成立为我国第三方支付方面的事件拉开了序幕。尽管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的阶段,但它的业务规模、影响力和发展潜能都在不断增强。覆盖率等均有限。

第二阶段是强力发展期(2005年至2013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若干意见》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与兴旺,使得电子支付进入快车道。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不断壮大,银联电子支付推出的银联商务等多项服务的衍生,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此后的10余年逐渐发展壮大。此阶段,第三方支付进入稳定的“黄金增长期”。

第三阶段是审慎发展期(2014年至2016年)。由于国内第三方支付发展过于快速,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凸显出来。2014年,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陆续推出线下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支付呈现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企业抓住发展机遇,调整发展方向,第三方支付行业开展集中发展趋势。

第四阶段是调整发展期(2017年-至今)。从第三方支付行业爆发式发展至今,市场乱象丛生,行业隐患不断加剧。2017年后,支付行业监管趋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布“断直连”,不再新增发新的支付牌照,并发布系列备付金监管政策,对高风险的中小支付机构进行清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以规范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使其逐渐进入调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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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

垄断结构判断

早期的垄断理论偏向于判断结构,后来发展为判断行为,但这不代表结构判断不重要,相反的是在垄断案件的纵向调查中,结构判断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前提和条件,它反映了市场形态的变化,即企业数量减少、规模增大的主体,这些都会影响到最终的垄断结果。通常,业内会把市场按照产出或销售额的大小进行区分,这样就能够更好地理解竞争状态。这种区别通常会体现在产出或销售额的大小、产出的销售额的多少、产出的销售额的高低、产出的销售额的增长速率等方面,并将市场划分为四类,分别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其中,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是相对的,在市场结构中是两个极端,在现实中不常见,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是中间的结构,在现实中更常发生。

各国在判断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时,各种标准都有所体现,而以市场份额和行业集中度作为衡量指标的方法则更为常见。哈佛学派,通过利用SCP分析范式,认定垄断行为和市场绩效是被垄断市场结构所决定的,垄断市场结构缺乏市场效率,这一理论成为各国反垄断规划的理论依据。垄断效率损失的分析模型包含了哈伯格三角、来宾斯坦四边形、塔罗克四边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明确要求,每个企业必须拥有一半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份额才能获得合法地位。达到三分之二,三个达到四分之三时,就可以判断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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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领域

反垄断的监管困境

用户信息保护措施有待加强。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时,会在各大交易场景处处留痕,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在运营过程中收集到许多隐私性较强的个人信息,如平台用户的基本信息、操作行为和交易偏好等用户数据,这些隐私数据会具备一些特殊的商业价值,一些不法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可能会通过分析用户数据来获取其他增值服务。庞大的用户信息都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保管和利用,其存在用户数据泄露的风险。

《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亟须完善。目前,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理念主要是约束传统的经济竞争,对于新经济时代互联网产业的垄断问题无法较好适应,尤其是对于《反垄断法》,虽已经过修订,但随着当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实际。一方面,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企业对垄断造成的影响,会比传统企业更加广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经济模式,也与传统购买模式不同,在计算垄断份额时,也需与线下市场制定不同的指标。为了有效地遏制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必须加强顶层制度的建设,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反垄断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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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第三方支付领域

反垄断管制的建议

加强人才培养。目前,第三方支付领域涉及业务范围广泛,监管工作复杂且难度大,在监管层面有着较高的要求,需要监管专家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包括金融网络知识和反垄断技能、基本知识。一是加大对监管人才的培训力度,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及时更新监管理念,确保监管方法理念与行业发展相匹配。二是加强人才应变突发情况能力,在行业监管实际中可能会发生许多体系之外的突发情况,提升人才系统化学习的同时也要提升其随机应变能力,做好人员能力把控,提升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

强化法制建设。立法先行是构建法治经济的基石,为了更好地监管和保护市场,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反垄断制度,推动反垄断法律法规深入实施,并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反垄断法》为核心,通过引入更多的反垄断监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促进市场公平和公正,并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督。通过加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通过将支付领域划分为不同的细分领域,加强对行业特殊性的反垄断监管,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中消费者保护制度已趋于成熟,相关消费者保护机制仍有待完善。在信息化的当今,一是建议构建线上权益纠纷渠道,线上解决买卖双方的权益纠纷,搭建权益纠纷平台,建立高效的处理制度。二是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客户数据的使用纳入监管范畴,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实现消费者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三是增设平台保险机制,将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保险纳入法律层面,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实时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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