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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权益应当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当保护

2004年发生的事,至今近20年,案中有案,由盗窃引发敲诈勒索,进一步恶化成群殴,错综复杂。案件经过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张裕、邓先雄律师认真、细致工作,确定办案思路,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紧密协作,在侦查阶段实现取保候审,是一次成功的辩护。

【案中有案】

1. 盗窃在先

2004年20多岁的李某某刚失业,在以前同事刘某的建议下,向朋友借钱开了一家理发店。从租门面到装修,前后三个多月,正式营业不到一个月,李某某同时在店面二楼租有三间理发师和洗头妹的宿舍。某日,宿舍门锁被撬,疑似发生盗窃事件,李某某报警。

2. 敲诈勒索

几天后,盗窃案无果,洗头妹张某某纠集吴某某等多人来理发店找到李某某,声称丢失金项链、首饰和现金等贵重财物,要求李某某负责,索要高额赔偿,超出了李某某的承受能力。于是,李某某选择报警,警察来后,警告双方不要惹事就走了,未将另一方驱离。

3. 群殴

警察走后,吴某某等人继续逼迫李某某,发生推撞、扇耳光等行为,并要李某某打电话给朋友送钱来,并将李某某包围控制住。李某某打电话给刘某,给刘某讲了事情的经过,请求刘某帮忙协调处理,刘某打电话给社会人梁某某。一会后,有五六人携带棍棒前来,双方并未废话,直接发生群殴。李某某见事情不妙,离开现场,躲避祸事,第二天来到理发店一看,不仅自己的店被砸了个稀烂,隔壁的小饭馆也遭受了无妄之灾。店开不成了,李某某前往他处另谋生路。

4. 后续

后来,李某某得知,那次斗殴事件中,洗头妹纠集的陈某某受伤,鉴定为重伤(手指功能丧失,九级)。梁某被以黑社会性质犯罪课以刑罚,陈某从中未获多少赔偿。陈某一直控告,要求追究事件中其他人的刑事责任。直到2019年,刘某和陈某和解,人道赔偿陈某10万元。2020年,公安找到李某某询问,并建议李某某和刘某一样,补偿陈某将事情了结。李某某觉得自己很无辜,也不认识陈某,就没有在意这件事。案发前,派出所找过李某某多次,亦同样要求李某某做好善后工作,无果,公安机关于是日前将李某某刑拘。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暂时不要和陈某妥协,因陈某索要天价赔偿,且律师认为,李某某也是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律师三次会见后,更加确定了李某某无罪的意见,建议当事人及其亲属坚定信心,不要轻易与陈某和解。

刑拘期间,派出所组织第一次调解,因陈某未到场而流产。当时律师分析认为,刑拘期间可能难以与陈某达成和解,建议争取在审查批捕阶段做不批捕申请处理。虽然律师已草拟好《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并计划提交给派出所,但在和派出所交流时得知公安机关希望和解而暂时不提交,当时律师已做好全力准备不批捕工作。

刑拘期满当天,也许是陈某回心转意,也许是派出所做了工作,派出所做了第二次和解,且是陈某主动申请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亲属给予适当补偿10万元,陈某出具谅解书,当天晚上李某某取保释放。

【律师意见】

本案从律师了解的情况,李某某的地位是受害人,也遭受了巨额损失,还被敲诈勒索,报警无果的情况下,向朋友求助并无不妥。在没有证据支持“李某某花钱请他人打架”的情况下,李某某因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参与群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结果论,李某某虽然一开始在斗殴现场,其有没有制止双方冲突的义务呢?李某某并不认识双方任何一个人,冲突来得突然,李某某毫无心理准备,无法制止,也没有能力制止,要求李某某制止冲突,显然超出了李某某的责任范围。李某某当时唯一可以做的是立即报警,而不是离开现场逃避。

时隔多年,旧事重提,受害人理大,坚持控告、信访,就有机会?这不,朋友刘某花钱消灾,李某某在不愿赔偿时也身陷囹圄,最后还是得花钱消灾。

律师认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并非受害人的声音大,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处于第二位。权益无大小,应当同等保护,在发生争议时,公安机关应处于公正、公平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消除社会矛盾,并非只有补偿这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