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看长安十二时辰,唐朝妇女哪种方式可以离婚?对婚姻选择有自主权吗?官府断离,和离制度。

看《长安十二时辰》了解唐朝历史,在剧中一心想攀龙附凤的元载,想通过娶富家之女飞黄腾达,改变自己的人生,他甚至想通过娶寡妇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那么人们不禁疑问,唐朝婚姻制度那么开放吗,女子可以离婚吗?女子在婚姻选择上有自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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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了解一下唐朝妇女婚姻自主状况,来看看唐朝妇女可以通过哪种方式离婚。

《开元天宝遗事》记载“李林甫女六人,求之不允。林甫厅事壁间有一小窗,饰以杂宝,幔以绛纱。常日使六女坐于窗中,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太平广记》记载唐朝妇女为自己择夫之事“聂隐娘者,唐贞元中,魏博大将聂锋之女也,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父不敢不从,遂嫁之。”

通过以上事例可知,唐朝婚姻自主性较高,某些室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选择自己结婚对象。

唐朝妇女虽然在婚姻选择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完全自主的,是在一定门当户对的基础上加以选择的,遇到比较开明的父母会尊重女儿的意见,在一定条件下尊重她们的选择。

唐朝妇女的离婚制度,共分三种形式,除了以上所讲的“七出”外,还有官府断离和离制度。

根据《唐律疏议》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由官府撤销其婚姻关系,强制离婚:

官府断离:

1.禁为婚妄冒,在唐朝婚配礼仪中必须有媒人作保,男女在订婚时应当签个婚书,按约行事,不得欺骗,如果男方或女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比如年龄、身份、身体状态,或者以次充好,假冒顶替等行为,就是故意欺骗,与婚书约定不符,即为妄冒为婚,官府就可以按照唐律来采取民事或刑事手段处理。如遇到已婚的,则官府强制其离异。

2.禁有妻更娶

《唐律疏议》关于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唐律规定一夫只能娶一妻,若有妻子再娶就犯重婚罪,男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采取欺骗手段而犯重婚罪的,罪加一等;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处罚,但仍需离异。我们要分清唐朝的一夫一妻制,妻子是礼法意义上的妻子,并不是小妾。一夫一妻制,事实上是一妻多妾制。这主要是因为,封建宗法比较重视嫡出和庶出之别,因为这涉及到爵位和财富的继承。

3.禁止同姓为婚

按照《唐律·户婚律》,具体规定为亲属不婚,即五服内亲不得为婚;外姻有服和外姻无服的亲属,尊卑之间不得结婚;禁娶同父异母的妹妹,禁娶妻前夫之女;禁止娶曾为袒免亲之妻,袒免亲是指五服之外的亲属。唐律非常重视同姓不婚这传统伦理,也是出于对婚姻生子血统纯正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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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娶亲属妻妾

唐朝虽然很开放,却也是一个极端重视伦常的社会,妇女与夫家亲属之间绝对不允许联姻的,即使她丈夫已死,也不能嫁给夫家亲属,只能改嫁外姓,否则要治罪,即使成婚的也要强制离异。不过这种禁忌,仅限于夫家同宗亲属,在外姻中并没有加以限制;在唐代特别是在农村,百姓家贫无力筹办婚资的情况下,兄收弟妻,弟收兄嫂还是很普遍。

5.禁良贱为婚

《唐律》记载,“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正还之。”

在等级森严的唐朝社会,为了维护礼教和国家统治秩序,不允许以良贱为婚,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则要对主人进行惩罚,并强制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