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部分情节来源于网络,情节有润色;图片来源于网络,部分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关,仅为配合写作效果;部分人名为化名;情感性阅读,理性看待。

2007年3月6日凌晨,新疆博乐市达勒特镇的史维春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抓住了他的侄子,并要求支付15万元赎金。起初,史维春并未对此信以为真,认为这类事件多半发生在富人或有权势者身上。他当时还揉着睡眼,不以为然地回复对方:“你是不是看太多香港电影了?”之后挂断了电话。

仅过了5分钟,又是陌生号码打来,对方语气更加强硬,称侄子已在其手中。史维春仍对此表示怀疑,回复道:“你瞎了眼啊,想敲诈我?没有钱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但随着电话的结束,他心中的疑虑却丝毫未减。担心侄子的安危,他最终决定打电话给自己的弟弟。他却得知,侄子史新进整晚都没有回家,并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为了侄子的安全,他毫不犹豫地拨通了110报警电话。这一切都让他陷入了沉重的焦虑之中。

警方也感到事情匪夷所思,怎么会有人绑架一个农民要求赎金呢?尤其是史新进已经22岁了,不像是绑架儿童那么容易。

尽管情况看起来不太合理,但警方仍然决定展开调查。他们成立了专案组,很快就发现了一个线索:失踪当晚,史新进和张得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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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赶到张得月的出租房,他看到警察时表现出了惊慌和惶恐,让人觉得他有些可疑。

之后,在对出租屋进行地毯式排查后,警方发现了屋内花盆边的一滴血迹,这暴露了他的罪行。

经过专业人士的分析,血液是被利器砍伤后喷溅上去才会形成的痕迹。

之后,警方将血迹送去进行DNA鉴定,同时继续搜查出租屋。最终,他们在院外墙角下一处灰堆中发现了几块烧焦的人骨和牙齿的残骸。

绑架未遂,最终演变成了撕票杀人、分尸毁尸的恶性事件。张得月再怎么滑头也无法逃脱铁证的审判。但是,谁也没有料到张得月的一个举动,却让他多活了两年。

那时候的中国仍然执行着1997年1月第一次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如果罪犯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张得月在执行死刑前做出了令人意外的举动,他选择了揭露一个重大犯罪的事实。这个事件发生在2006年秋季,当时一名从伊犁到博乐的拾棉女工杨艳被人先奸后杀,尸体被埋在第五师八十九团十连的一块棉田渠道里。

张得月的供述常详细,涉及凶杀案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在场的法官和监督执行的检察官商议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同意,决定暂时中止张得月的死刑执行。

随后,侦查工作展开后,刑侦人员立即赶往张得月指认的现场。在他的指引下,他们找到了埋杨艳尸体的具体位置,并开始用铁锨、十字镐等工具轮流挖掘。

挖掘工作始于下午3点,持续了整整5个多小时,深度已经达到了1.4米,远远超过了张得月所说的1.2米深度。他们却一无所获。

据当地人介绍,这片戈壁滩地质坚硬,埋尸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1.5米。到了晚上9点多,挖掘深度已经达到了1.5米,但仍然没有找到尸体。公检法人员商议后决定,再挖半小时,如果仍然没有发现尸体,就认定张得月在说谎拖延时间。

就在大家准备放弃的时候,突然出现了转机。黑色的泥土发出了腐败的尸臭味,令人难以忍受。

现场负责人意识到,这是挖掘工作的关键时刻。他让坑里的民警上来,撤走了十字镐和铁锹,自己跳下坑,打开了勘查设备,像考古学家一样,用小铲子一点一点地剥离泥土,小心翼翼地清理着土坑底部附着物上的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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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层逐渐被清理,一具高度腐烂、已成白骨的尸体终于露出了天日。

在法医的鉴定下,死者身上发现了明显的窒息死亡痕迹,尸体旁边的一张身份证显示其为杨艳。警方迅速前往杨艳的老家新疆伊犁霍城县芦草沟乡,了解到杨艳失踪的情况。

杨艳的母亲李红霞向警方透露,女儿在2006年9月到博乐市捡拾棉花后失踪,家人一直在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有任何消息。

警方随后提取了李红霞的血液样本,准备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与那具疑似杨艳的尸骸做DNA比对,以确认尸源。

与此同时,另一组侦查员对张得月进行了详细询问。他表达了立功赎罪的意愿,承诺如实交代所知道的涉案内容。

原来,杨艳是受雇于张得月的哥哥张得年,在张得年的棉花地里拾棉花。期间,杨艳与蒙古族青年阿杰展开了一段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