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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本罪属于举动犯。

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被传授人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是否利用、实施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划清本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

传授犯罪方法是个独立罪名,单独规定了具体刑罚。教唆犯不是独立罪名,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其罪名以被教唆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刑罚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后者的直接客体不确定,取决于教唆犯罪的性质。(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是传授犯罪的作案具体方法、技能和经验,他人原来可能有犯罪意图,也可能没有;后者是语言、示意、旁敲侧击等笼统方法,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3)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只是传授犯罪的技能和经验,后者则是希望被教唆的人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4)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不同。前者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后者既遂、未遂取决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前者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犯罪,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后者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成立共犯。(6)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同。前者是独立犯罪,按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处罚;后者是共同犯罪,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实践中、有传授犯罪方法与教唆犯罪竞合的情况,即对同一种犯罪,同时实施教唆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从而形成想象竞合,对此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和教唆行为,或者对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以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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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95条规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判断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可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一是传授的后果,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被用于实施犯罪、犯罪性质、造成后果等,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二是传授的次数和人数;三是传授的对象,向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恶势力成员、未成年人等对象传授的危害大于向一般人传授;四是传授内容;五是传授方式,公开传授的危害大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的危害大于间接传授;六是传授的动机和目的。